发工资避税离职吃大亏
华某在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法庭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录音,用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是,单位却指出,根据该工资发放明细表,华某的月工资仅为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某同时领取案外人张某、冯某名下工资6000元,其实际月工资为1万元。
法官说法: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单位将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没经过清算企业关了张
还有一些小企业,在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等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企业已经注销了,案款无法得到执行,胜诉判决变为一纸空文。
法官说法:对此种行为,考虑到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会简单以企业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员工诉讼请求,而要根据实际情形以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清算组为当事人,找到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同时,法官建议工商部门审慎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工资清偿完结的证明,有效避免劳动者讨薪无门的情形出现。
两个子公司轮流签合同
某地产集团建立了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两家单位。柳某从2006年入职滑雪俱乐部,几年来却轮番和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滑雪俱乐部只承认和柳某有最后1年的劳动合同,而柳某则指出,滑雪俱乐部与户外公司是一家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劳动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开始计算。一中院审理后,通过多种证据,确认柳某与滑雪俱乐部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表面上看,员工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实际上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
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轮流签合同的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有竞业禁止没有补偿金
竞业禁止条款从前几年开始被高科技公司采用后,近年来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随着该条款被更多的企业采用,一些企业将竞业限制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有的企业只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对企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只字不提。
法官说法:这种行为限制了一般员工的择业自由,不能到自己具有专业优势的单位去工作。即使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遵守了竞业禁止条款后,也因标准缺失而很难向原单位索要补偿金。
名义是承包其实是雇工
第三种违法方式是以承包合同代替雇佣关系。比如李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车间内的部分机器零件加工工作,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承包费,合同还约定,李某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接受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公司安排的生产任务。
法官说法:通过承包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义务的挡箭牌。
这种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危害很大,如果按承包算,则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承包费用,无需承担任何对员工的义务。
发社保补助逃社保责任
还有一种隐蔽性较强的劳动违法行为,就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所谓的“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等条款,来规避法律。
一些企业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员工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主张单位已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助,不应再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这种辩解听似有理,实际上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员工的损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就是按自由职业者对待,将来享受的社保待遇就低,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使自己将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减少。
当你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碰到以上这些职场新型“潜规则”,一定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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