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1 15:32:40 职场 我要投稿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精华[15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可能引发的职业性疾病。它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和提供健康保障,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性与道德性,同时也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

  内容概述:

  1.员工健康档案管理: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职业病风险。

  2.工作场所安全评估:定期评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噪音、粉尘、化学物质等,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处理与救援: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事故。

  5.职业病报告与跟踪: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例进行报告,追踪治疗情况,并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经办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反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构,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其职责: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企业医务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岗位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3

  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职业病防治不力引发的法律纠纷。

  2. 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基本健康权益,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

  3. 经济效益:减少因职业病造成的生产力损失,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4. 社会声誉: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可。

  5. 企业文化:促进形成关注员工健康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4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

  企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员工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提高公司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和防范技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教育培训的对象、方式、内容、计划制定及培训实施、记录保存、实施及效果检查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以及在本公司参观学习及进行有关作业的人员。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3 职责

  3.1 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主管领导。

  3.2 人力资源部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的审定。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新员工、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学习、临时工作、劳务用工人员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3.3 安全技术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配合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配合所属各部门、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b) 负责公司级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和资格证取(换)证等工作。

  c) 负责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督促各部门、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d) 负责公司级的新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参观、实习、临时工作、劳务用工人员等)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

  3.4 各部门、单位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单位。

  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对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和资格证取(换)证等工作。

  b) 负责组织本单位在职员工的日常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c) 负责本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新上岗的员工在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d) 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台帐,并妥善保存签字记录、考核资料等;

  3.5 工会负责督促并协助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4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法

  4.1 基本要求

  4.1.1 各部门、单位要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坚持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技能。

  4.1.2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4.1.3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 对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4.1.5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分级实施及分级管理,可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步实施,各实施单位应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相关记录,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1.6 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妥善保存至少3年。

  4.2 教育培训方式及类别

  4.2.1 教育培训方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知识竞赛、现场教育、会议宣讲以及单位组织的实地应急演练等活动。

  4.2.2 教育培训类别: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新员工教育培训、在职员工日常教育培训、外来工作人员培训等。

  4.2.2.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其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职。

  4.2.2.2 新员工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中的全部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操作、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转岗、复岗员工必须完成三级教育培训中的部门级和班组级教育培训。

  4.2.2.3 在职员工日常教育培训

  在职员工在岗期间的定期(不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培训。

  4.2.2.4 进入各生产区域参观学习及作业的人员,接待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并在参观学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危害告知卡”签字。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的特点、各生产装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本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3 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内容具体包括:

  1) 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单位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机构、实施计划、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5)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使用、维护以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佩戴、使用;

  8)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 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

  职业病防治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员工健康安全的保障体系,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享有健康的工作环境。这一制度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3.员工健康监护

  4.工作场所卫生管理

  5.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

  6.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7.法规遵守与合规性检查

  内容概述:

  1.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确定高风险区域和作业。

  2.预防措施: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有害物质暴露,提供个人防护设备等。

  3.健康监测: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

  4.环境改善: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控制噪音、振动、辐射等物理因素,确保通风良好,减少职业病发生可能。

  5.培训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职业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7.监督与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7

  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可能导致的疾病发生。它通过规范工作流程、提供健康监测和教育,确保员工在职场中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从而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医疗成本,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内容概述:

  1.健康评估: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识别潜在的职业病风险。

  2.工作环境监测:检测和控制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4.防护设备管理:确保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维护更新。

  5.应急响应计划:制定应对职业病突发情况的预案,如快速就医、病假处理等。

  6.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8

  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员工权益: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维护其基本健康权利。

  2. 提高生产效率:健康的员工更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企业生产力。

  3. 减少事故风险: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因病导致的'生产中断。

  4. 降低企业成本:减少医疗费用支出,避免因病造成的劳动力损失。

  5. 提升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增强公众信任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9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旨在确保企业员工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它通过明确职责、设定标准、提供指导,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框架,以减少因工作环境和作业方式导致的健康问题。

  内容概述: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层及员工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

  2.制定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识别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3.设计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能力。

  4.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使用,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5.制定应急响应程序,应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事件。

  6.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7.建立职业病报告和追踪系统,及时记录和处理职业病案例。

  8.不断改进工作条件,消除或减少职业病源。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0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xx)。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1

  职业病防治管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员工的健康权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能:

  1. 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2. 减少因职业病导致的生产中断和经济损失。

  3. 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4.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2

  1目的

  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 职责

  3.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 安全管理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训科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 人力资源科、工会、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训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2 人力资源科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4.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

  4.4 通风区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

  5 职业病管理

  5.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4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它涵盖了员工的健康监护、工作环境监测、职业卫生教育、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员工健康监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2.工作环境监测:对生产场所的空气质量、噪音、辐射等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职业卫生教育: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4.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详细的.操作规程,减少职业病风险。

  5.应急预案:设立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响应。

  6.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防止因设备问题引发的职业病。

  7.有害物质管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物质,如化学品、粉尘等。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采油厂厂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采油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采油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如实上报,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采油厂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采油厂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环保质监科、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采油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采油厂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员管理制度检测中心管理制度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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