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0、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况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队伍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7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
根据订单号32教育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2月8日,学校员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运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育代表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师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一、教师代表大会的`任务
国会应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所有时间。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集体和教员,协调学校的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的精神所有权,并确保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教师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任免、考核、奖惩的相应措施;
(五)审议关于处理学校上次(二)教学代表会议提案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学校和学校工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教师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
三、教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会代表会议上有表决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师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建议,查询和监督建议的处理;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在执行职务中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四、教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代表大会的任务;
(三)为人公正,为人正直,与教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真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集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高机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代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二)审核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实施情况、教工提案征集及处理情况以及重大人事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审查学校经费收支情况。
(四)审定学校“内管改”法规。
(五)作出有关决议。
三、教育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在教代会休会期间行使教代会各项职权。
四、教代会换届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工会提出,党支部核准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大会基本程序:
(一)商定大会日期、筹备组人员名单。
(二)会前半月内产生新一届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工总数的28%,同时开始提案征集。
(三)会前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说明、通过大会议程、确定主席团五人名单。
(四)主席团会议
(五)正式会议
五、教代会换届大会基本议程:
(一)开幕。宣布主席团名单。奏国歌。
(二)上届教代会期间,学校整体工作情况、工会工作情况、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经费预决算情况、“内管改”法规修订情况及其它重大事件情况的报告。
(三)本届教代会期间学校事业发展的报告。
(四)代表分组讨论及汇报。
(五)主席团会议。提案研究。决议稿撰写。
(六)全体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大会决议。
六、教代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负责召集至少2/3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内管改法规修订情况的说明、评优并作出相应决议,议程从简。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党支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 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落实提案内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况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符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2、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3、凡教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成立基层工会分会的,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7、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8、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学校建立和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代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办成省内一流的全国知名重点中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的实施办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即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通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职工大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产生。
教代会代表应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月工会届期,全校的教研组划分若干选区,后勤组为独立选区,校行政人员均分到各选区。各选区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并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通过协商确定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各选区代表名额按该选区员工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师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职员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因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选。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肖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及其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和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职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教代会如开的程序为:
第一阶段: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学校党政工提出本次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工会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党支部发文实施。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发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学校设立提案审理小组、教改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民主理财生活福利小组和纪律监督小组。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职工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工会提出来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及教职工家属。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由工会负责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并明确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可以由个人或几人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审理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审理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九条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3、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一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十条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教代会应建立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如疑问或细节不清,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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