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4-09-12 17:41:11 职场 我要投稿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华15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本公司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为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切实保证、监督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总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改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保险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有权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推荐和选举权。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有权推荐和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总经理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责任与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但当选的代表,应是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企业,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为多数群众所拥护者。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名额,按本公司职工总数的(10%---30%)确定。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分配到相关单位,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2—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单位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单位,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职工群众的表率。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先召开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二、主席团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领导和处理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审议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等。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或三会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发展、开拓、经营管理、用工、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来确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一、预备会议程序:选举大会主席团,由工会主席汇报大会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建议;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二、大会程序:核实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总经理作工作报告;工会主席就上次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作报告;上级领导讲话;分组讨论;各代表组向大会主席团汇报;代表发言;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第十六条决议的形成。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

  二、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决议以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对形成的决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修改,须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处理制度。

一、征集提案程序。

  1、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由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2、职工代表在宣读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后广泛收集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表必须由两人以上附议生效。

  3、将提案表送交工会提案审查小组。

 二、提案处理程序。

  1、由工会将提案分别交总经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并规定期限检查、督促完成。

  2、提案无论有否价值,均应根据书面形式在提案表中予以答复,对不够立案条件的提案退给提案人并予以说明。

  3、对有价值的提案应实施,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工会主席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五章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一、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二、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三、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是: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4、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群众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于XX年7月8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细则修改权属职工大会,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学校建立和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代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办成省内一流的全国知名重点中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的实施办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即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

  为改善我局全体职工的.健康状况,增强体质,改善精神面貌,缓解工作疲劳,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工间操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1、上午10点、下午16点为全体职工工间操时间。

  2、工间操地点为委办公楼前。

  3、工间操时间,除值班人员以外,所有职工必须参与工间操锻炼,无故不参加工间操锻炼的予以通报。

  4.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工间操的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缺勤。

  5.工间操期间,队伍整齐,做到“快、静、齐”,做操要严肃认真,动作准确优美,刚劲有力,整齐一致,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

  6、成立工间操监督小组,每天有一人监督工间操出勤情况以及动作规范程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六条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

  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会议。

  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有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 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集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高机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代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二)审核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实施情况、教工提案征集及处理情况以及重大人事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审查学校经费收支情况。

  (四)审定学校“内管改”法规。

  (五)作出有关决议。

  三、教育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在教代会休会期间行使教代会各项职权。

  四、教代会换届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工会提出,党支部核准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大会基本程序:

  (一)商定大会日期、筹备组人员名单。

  (二)会前半月内产生新一届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工总数的`28%,同时开始提案征集。

  (三)会前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说明、通过大会议程、确定主席团五人名单。

  (四)主席团会议

  (五)正式会议

  五、教代会换届大会基本议程:

  (一)开幕。宣布主席团名单。奏国歌。

  (二)上届教代会期间,学校整体工作情况、工会工作情况、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经费预决算情况、“内管改”法规修订情况及其它重大事件情况的报告。

  (三)本届教代会期间学校事业发展的报告。

  (四)代表分组讨论及汇报。

  (五)主席团会议。提案研究。决议稿撰写。

  (六)全体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大会决议。

  六、教代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负责召集至少2/3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内管改法规修订情况的说明、评优并作出相应决议,议程从简。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党支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能够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能够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状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状况以及履行群众合同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推荐;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群众合同草案、工资群众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群众合同的状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民主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构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状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构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理解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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