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时间:2024-09-08 11:13:09 职场 我要投稿

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1

  一、思想行为规范

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

  2、正直诚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不参与黄、赌、毒、邪教等违法活动,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形象的事。

  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宣传活动,每周一准时参加升国旗仪式。

  二、工作行为规范

  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不做私事,办公室内不下棋、不打扑克,工作时间内不用电脑从事网上聊天、网络游戏、视频点播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认真做好值班、值勤工作。

  2、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出勤或出席会议,需向有关负责人请假。

  3、严格遵守会议时间、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三、仪表行为规范

  1、仪表(包括发式、穿戴、化妆)要符合职业特点,体现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

  2、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稳重大方、彬彬有礼。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提倡戒烟。

  4、爱护校内公共设施、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进出校门不骑车(摩托车熄火或单脚着地慢行),按规定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四、人际行为规范

  1、教职工要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2、同事之间团结互助,相互尊重、理解,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厚爱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等现象的出现。

  4、尊重家长,理解家长,主动、经常地与家长联系,相互配合教育学生。

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2

  1、教职员工在校内外任何场合,特别是在学生面前要严于律己,杜绝不符合教师身份的任何言行,自觉维护人民教师崇高形象。

  2、不在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尤其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乱扔烟蒂和其它杂物。

  3、骑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在校内驾驶摩托、电动车要慢速行驶不与学生抢道,不乱停乱放车辆。

  4、严格遵守各项考勤规定。准时参加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不在学生面前迟到、早退、随意走动和大声说笑。

  5、严禁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参加政治学习、听课上课、业务活动时要自觉关掉通讯工具或启动“振动静音”功能。

  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所有教职工都不得在酒后进入课堂上课、辅导或从事其它工作。不准酒后与学生或家长谈话,不准酒后和学生、家长、同事发生纠纷或出现其它不负责任的失态言行。

  7、注重语言文明,不在学生面前说脏话,不说抬高自己、诋毁同行、不利于同志之间团结的话。不准利用上课时间停课批评或体罚学生。

  8、严禁男教师单独与女学生谈话、辅导或补课,女教师不得化浓妆,不染发,严禁衣冠不整上班。

  9、严禁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10、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校和自身形象,不得有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或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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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新的课程理念为指导,以实现师生“互动”的高效教学为中心,积极探索规范、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引导全体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优良的办学秩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创建“五星级高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行为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 献身教育

  1、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参加不法组织,不参与非法活动,不拉帮接派,不搞小团伙。

  2、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对外宾热情、友好,不卑不亢;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奏国歌时,肃立、行注目礼。

  3、热爱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散布有损于学校稳定与发展的言论。

  第四条钻研业务 教书育人

  1、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并努力做到精通所教学科或教学辅助与服务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和教育科研,不断充实新知识,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2、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不随意调课。按时参加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听课、评课;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3、按时上下课:上课时不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不使用通讯工具;上下课时与学生互相致礼。教态自然、大方、亲切、稳重,无特殊情况不坐着讲课。上课或与学生交谈时讲普通话。板书工整、清晰、有条理;尽量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4、布置作业和练习量要适中,难易适度,批改与讲评及时、认真,不随意让学生代批作业。严格遵守各项考务规定,不在考场内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及时分析和正确反馈学生考试成绩,不对学生成绩弄虚作假。

  第五条 热爱学生 诲人不倦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特别是有生理、心理缺陷和生活困难的学生,努力建立平等、和谐、亲密的师生关系。

  2、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德育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对学生严格要求、勇于管理,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言行。

  3、增强防范意识,注重校园安全,随时掌握学生动态,确保校园内不发生重大事故。

  第六条遵纪守法 团结协作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师德和教师形象的事。

  2、顾全大局,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本职工作应尽的职责,工作不推诿,尽量减少和避免工作上的差错。开会时自觉保持通讯工具的静默,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教职工之间彼此尊重,团结互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搬弄是非、背后议论其他同志。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细则

  第七条 “五条禁令”

  1.严禁违规收费和侵吞学生费用。未经学校同意,没有学校出具的'书面收费告知单,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私自向学生或家长收费。如,私自收取班费、专项活动费、辅导费、资料费、违规违纪惩罚费等;也不得侵吞、截留学校颁发给学生的奖学金、补助金、竞赛奖金、专项活动经费等。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动手打学生、罚蹲、罚站、面壁等。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准贬损学生,污辱学生人格。

  3.严禁私自停止学生上课。教师在学生没有重大特殊违纪行为时,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将学生逐出教室,停止学生上课。

  4.严禁私自拒绝学生考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不让学生进入考场,剥夺学生的考试资格。

  5.严禁考试舞弊。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包括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员参加的考试中,教职工不得出现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传递相关物品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条件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十项不准”:

  1.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衣衫不整、着奇装异服或化浓妆、留怪发型,不得穿响底鞋进入课堂。

  2.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不准贬损学生家长。

  3.教师不准搞有偿家教或私自外出兼课,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不得私自组班授课。

  4.教师不准把通讯工具带入课堂。

  5.教职工不准在工作日期间喝酒。

  6.教职工不准向学生推销书籍、资料、有价证券及物品,不得让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或向家长暗示、索要礼品,变相对家长进行吃、拿、卡、要。

  7.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利用网络聊天或娱乐,不得在学校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自出借学校的任何仪器、设备、场地。

  8.教职工不准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得散播不负责任的言论。

  9.教职工不准滥交朋友、赌博、出入营利性的娱乐场所。

  10.教职工不准破坏学校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如,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学生调班,私自接纳休学期限未满的学生、弄虚作假,私自安插学生入班听课等。

  第四章 教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教职工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各部门、各职能处室对涉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日常秩序、教职工聘任、学校物资、财产等事宜进行监察。

  2.受理个人和部门对教职工行为失范问题的举报。

  3.对教职工行为失范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学校党委和校长室,经批准后,填写《xx省xx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将《xx省xx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检讨书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一条 学校鼓勋以各种形式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及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中,教取工的行为失范,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

  第五章 行为规范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公开检讨、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任合同六种:对担任班主任、备课组长及其以上管理职务的教职工,另设降职、撤职两种处分。

  第十四条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质量奖发50%;记过、记大过为一年,质量奖取消;降职、撤职为两年,质量奖取消。在受处分期间内,当事人不得晋升。

  第十五条 教职工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职、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具体职务视当事人表现和工作实际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五条禁令”、“十项不准”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触犯党纪、国法程度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第十三条所列的处分等第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通报批评:

  1.经常性地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2小时以上、半天以下;

  3.随意调课;

  4.监考失职;

  5.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等。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学校受损或违规收益1.2倍的罚金:

  1.值班脱岗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被盗、且数额较大的;

  2.管理松懈,收支手续不全,造成学校物品流失或浪费严重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学校设施、设备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的;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卖学校物品的;

  6.物品采购过程中,谎报价格,虚开发票,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学校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续假和延长手续,无故逾期3个月不返回单位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4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停学生课、不随便叫家长到学校来、不训斥学生家长。

  2、团结友爱,说话和气,举止文明,待人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3、仪表端庄,整洁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4、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在教学区大声喧哗。

  5、服从组织,遵守纪律,有话当面讲,不背后乱说。

  6、不在教室内抽烟,不在校内骑车,不损坏公物,不公私不分,不私占学校器物。

  7、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组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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