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2 10:18:29 职场 我要投稿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常用15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发放原则

  7.1.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我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三、办公室人事办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客运公司经理为主管领导,人事办主任为直接领导,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医院为客运公司制定职业健康定点检查医院。

  四、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五、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办公室人事办、经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534-2618927、0534-2618805。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

  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人事办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全体职工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二、人事办和交通医院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办和交通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噪声性耳聋,

  2、颈椎病,

  3、视力疾病。

  管理人员的'职业病范畴有:

  1、颈椎病。

  机务车间人员,电焊、喷漆等岗位,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人事办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事办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人事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一、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二、人事办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交通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事办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交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办。

  四、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人事办报告。

  五、人事办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人事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1、目的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有不健康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安全主任负责为易得职业病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各部门负责人每日巡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负责作业场所职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现场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2 员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工份保险的缴纳由公司负责。

  5.3 定期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捉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宣传教育由安全主任负责。

  5.4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8 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5.9 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 安全主任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1 公司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告。

  6、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6.1 公司负责组织从事按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井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按受其监督。

  6.3 公司按规定建立组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6.4 休检中若发现群休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公司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6.6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7.2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附则

  1、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规程。

  3、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5、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其处于正常状态。

  7、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8、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0、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11、此制度适用于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部门都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标段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结合机电安装施工情况和环境可知我标段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项目部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9、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0、项目部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项目部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作业队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2、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

  1、项目部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2、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

  3、如在施工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施工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4、项目部要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养,保证应急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对配备的救援装备应登记建档,专人管理,不能随便领取,私自损坏。

  四、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目的

  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 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 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5.2生产线工具修理时到工具管理员处领用生产线备用工具,并填写《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备注写明领用原因。 6、工具报废6.1生产科工具报废,须提前填写《工具报废单》,先交由生产科长签字审批,再有技术部门出具关于工具报废的书面意见,经处置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进行报废。 7、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参与工具管理,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用 好、用长、不丢失工具。7.2加强对工具的技术指导,在使用工具过程中,严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艺进行,严禁不正当的操作带来的工具过度磨损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艺。7.4加强对工具的维护、保养、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强工具的日常保养与点检,回收旧(坏)的工具,对于回收的工具进行拼装或修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延长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产科工具申购单》 《工具领用记录表》 《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 《生产科借用记录表》 《工具维修单》 《工具损坏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第三条 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①办公室按要求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员,人数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职业卫生服务的要求。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的要求,及时配置所需的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校验、检查和补充。

  ③现场急救员由各车间从本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门备案同意,急救员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急救培训。

  ①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要求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②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及药品要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③职业卫生监测器材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④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负责安排在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应的急救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①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现场,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接受监督。

  ③各单位申报后,因采取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变更内容。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①办公室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提供职业病专项检查的岗位及项目,办公室提供岗位人员名单并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检查。

  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公司不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条件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委托监测。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⑤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办公室负责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⑧办公室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存档,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①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并把职业卫生工作列为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

  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宣贯并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公司劳动保护发放标准为员工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特殊情况、特殊岗位员工可向本单位申请增添劳动保护用品,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决定是否解决。

  ④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和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⑥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⑦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⑧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员工,职工医院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⑩报警装置和救援防护设备应当经常维护,定期检测设备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纳入公司三级教育内容。在新员工入公司时,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训。

  ②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存、检查、保养、检测、使用、评估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③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保养必须由使用者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xx 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

  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安全机电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

  组织部门:企管部、安全机电部

  组织分工: 企管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安全机电部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收尘、调温、雷蒙磨、混捏锅、成型、破碎等工种。危害及防范要求: 劳保穿戴齐全,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员,由本公司企管部与综合部相结合(人员)于9 月统一组织在乌鲁木齐百姓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岗前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xx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预防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员工健康状况评估

  2. 工作环境与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

  5. 健康保护政策与福利

  6. 监督与评估机制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状况评估: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识别潜在的健康问题,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和支持。

  2. 工作环境与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减少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3.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知识的认识,定期举办相关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健康事故进行快速响应,减少损失。

  5. 健康保护政策与福利:提供健康保险,设立健康促进项目,如健身房、健康饮食计划等。

  6. 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收集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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