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1.目的与范围
为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职责
2.1总经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与管理;
2.2总经办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3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的要求佩戴实施。
3工作程序
3.1基本原则
3.1.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外伤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而配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防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3.1.2各种劳防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岗位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公司严格按相关政府规定要求发放。
3.1.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公司规定,结合岗位与生产作业条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
3.1.4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3.2管理办法
3.2.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2各办公室、事业部、制品部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总经办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3.2.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3.2.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公司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总经办批准的“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才能领用。
3.3劳保用品的采购
3.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30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总经办批准后交采购部采购。(所有物品统一在麦德龙采购)
3.3.2采购部根据采购单于每月5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3.4劳保用品的发放
3.4.1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必须严格按各岗位人员填写登记表上报总经办。
3.4.2仓库管理员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3.4.3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4.4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做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3.5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3.5.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3.5.2经常接触粉尘、化学品的员工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防尘口罩。
3.5.3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5.4对于要穿防护鞋的工种,各事业部、制品部主管填写申报单交总经办,经审核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购买并备案发放。防护鞋每6个月更换一次。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9、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0、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发放原则
7.1.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xx 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
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安全机电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
组织部门:企管部、安全机电部
组织分工: 企管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安全机电部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收尘、调温、雷蒙磨、混捏锅、成型、破碎等工种。危害及防范要求: 劳保穿戴齐全,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员,由本公司企管部与综合部相结合(人员)于9 月统一组织在乌鲁木齐百姓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岗前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生产力损失。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特别是与工作环境相关的潜在风险。
2. 工作环境监测:评估并控制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因素,确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
3. 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职业危害。
4. 应急处理计划:制定应对职业伤害和突发健康事件的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
5. 健康促进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健身、休息和压力管理等活动,提升整体健康水平。
6. 员工隐私保护:确保所有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健康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健康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健康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健康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健康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健康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健康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申报一次。
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预防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因素,确保员工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从而降低事故率,减少疾病发生,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内容概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措施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确立工作场所的卫生标准,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水平、照明条件等。
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3. 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如何避免职业伤害。
4. 工伤预防:实施有效的工伤预防策略,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5.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并处理职业相关疾病。
6.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如工伤事故、化学泄漏等。
7. 法规遵守:确保企业遵守所有相关的职业健康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1 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劳动防护:
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 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 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 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 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 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目的
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 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 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5.2生产线工具修理时到工具管理员处领用生产线备用工具,并填写《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备注写明领用原因。 6、工具报废6.1生产科工具报废,须提前填写《工具报废单》,先交由生产科长签字审批,再有技术部门出具关于工具报废的书面意见,经处置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进行报废。 7、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参与工具管理,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用 好、用长、不丢失工具。7.2加强对工具的技术指导,在使用工具过程中,严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艺进行,严禁不正当的操作带来的工具过度磨损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艺。7.4加强对工具的维护、保养、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强工具的日常保养与点检,回收旧(坏)的工具,对于回收的工具进行拼装或修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延长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产科工具申购单》 《工具领用记录表》 《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 《生产科借用记录表》 《工具维修单》 《工具损坏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3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2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2-0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用)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合集]06-29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06-02
【合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5-25
(精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优秀)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热门)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