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01 07:58:07 职场 我要投稿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

  一、认定机构简介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xxxx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技能认定所自主认定的工种包括:xxx、xxxx、xxxxx、xxxx。凡需要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公司职工均可与我部联系报名。

  二、职业技能认定流程

  1、发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公告

  根据公司人才评价计划,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发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公告,内容包括评价的职业工种,职业级别,评价时间和每个职业工种级别的考试科目。

  2、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组织技能人员按照相关职业工种的报名条件报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技能评价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技能员工进行资格审查。

  3、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相关工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

  4、考评:由公司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评。

  5、确认:由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6、公示:考评结束后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公示有异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答复。

  7、公司对公示情况和评价结果进行上报,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审核备案后,公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需要成立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领导小组,下设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与技能培训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具体评价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2、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

  为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评机制,设立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

  XX(工种)等级认定委员会

  组长XXX

  成员:XXX

  XX(工种)等级认定委员会

  组长XXX

  成员:XXX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确保各类档案完整、准确、清晰、安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用范围从归档管理、档案保管、档案借阅以及到期档案的销毁。

  第三条 定义与释义

  (1)档案:指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并按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奖品实物等全部资料;

  (2)档案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活动;

  (3)案卷:由一组关系密切的单份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4)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如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等;

  (5)案卷目录:登记的题名及其他特征,并按卷号次序编排而成的一种档案目录;

  (6)卷内目录:登记案卷内文件材料名称及其排列次序的表格,排列在卷内文件前;

  (7)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编件号顺序编制目录;

  (8)全引目录:将案卷目录与卷内目录相结合,按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一种目录;

  (9)档号:档案室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对档案的编号。档号通常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序号;

  (10)全宗号: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如:北京公司的缩写BJ);

  (11)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部门第一个字母缩写,如:行政部XZB);

  (12)分类号:是档案分类类目的标识符号,用以表示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和排列顺序;

  (13)序号:同一分类号下的案卷小流水号。

  第二节 归档文件范围

  第四条 文书档案

  (1)公司以红头文件印制的各类公文文体材料;

  (2)公司下发的各类管理规定、流程与制度;

  (3)公司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契约、协议等;

  (4)公司举办的重要活动的资料;

  (5)新闻媒体宣传本单位的新闻、通讯报道等资料;

  (6)公司各类项目的立项报告、申报材料、上级批复、发展规划等资料;

  (7)会计档案与人力资源档案的存档范围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界定,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五条 实物档案

  (1)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荣誉奖状、奖杯、奖牌及各类奖励证书;

  (2)有关团体或人员来单位进行公务活动中所赠礼品等;

  (3)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书与证件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环保证、排污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所有公司资质证明、公司所做的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

  第六条 音像档案

  (1)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参观活动形成的音像资料;

  (2)表彰、庆祝、年会、员工活动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音像材料;

  (3)共识会、经销商大会、党团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等的音像材料;

  (4)公司拍摄的宣传片与广告片;

  (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材料等。

  第三节 文件规档规范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认真收集和积累本单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要求移交档案室,做到应归档的必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非纸质文件材料应有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材料应与中文翻译文件一起归档。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前,档案员应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并给予出具档案接收凭证。

  第十条 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1)实物档案获得后一周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2)电子与音像档案在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3)文字档案按月进行移交,当月档案必需于当月移交归档。

  第四节 档案保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办公区域设置档案室一间,档案室由行政部负责管理,档案室钥匙由行政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档案性质或单位不同,可分别在档案室内设立档案柜,档案柜的钥匙可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 为规范部门档案工作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应设立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职责为:将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名称与数量汇总交公司行政备案,档案增加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各部门指定的档案保管人员变更时,应有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交给行政档案室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部档案人员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档案资料的明细,并核对明细与实物是否相符,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核各部门档案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如仍不能按照规定执行,将追究相关部门一阶主管责任。

  第十七条 档案交给行政负责的档案柜直接保管的,由行政档案员提供回执单;如交给部门在档案室内的档案柜保管的,由所在部门档案员提供回执单;回执单是档案已存档的证明,已存档资料的丢失由档案保管人负责,未存档资料的丢失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存放档案必须用专用橱柜。档案橱柜应有统一的反映存放档案内容的标牌统一编号。档案存放有序,系统反映档案类目设置的具体顺序,保证查找迅速。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要做到防潮、防水、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止有害气体的侵蚀、 防止机械磨损。

  第五节 档案借阅规范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看自行保管的档案资料,但不得带出档案室,档案资料如需带出档案室,由借阅人员办理《档案借阅申请单》按规定由单位主管与行政部主管审批,借阅完毕按规定还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如需查阅本单位档案,应由单位主管批准,任何人查阅其他部门存档的资料,应同时由存档单位主管批准。

  第二十二条 查阅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时,应按规定经批准后由各单位兼职档案员进行,不得复制与所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时,须经单位主管与行政主管同意。

  第二十四条 借阅或归还档案材料时,双方需详细检查清点,当面清销。使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及时检查档案的磨损情况。如有损坏遗失档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所发生的后果由借阅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档案借阅时,档案员需对借阅人所借阅的材料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中如实登记。

  第二十六条 涉及成果类的输出物,如培训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相关内容,财务部门在付最后一笔款项时,需由公司档案管理员签字确认是否输出物已存档或何时可以存档的意见后,财务再付款。

  第二十七条 员工调离公司时,必须归还借用的所有档案资料,经单位主管确认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节 档案鉴定和销毁规范

  第二十八条 集团与分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当某些档案到了可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资料销毁申请表》交部门一阶主管审核,集团经行政总监,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专人监督销毁,销毁档案应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并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申请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登记表永久保存。

  五、考务管理制度

  1、命题

  (1)职业技能自主评价等级考试的命题,原则上命题出自本职业技能自主评价等级考试题库,特殊情况也可由考评人员命题。

  (2)命题前专职人员、考评人员和专家组应先进行专题研讨活动,成立命题组,命题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要求,试题难易适度,不出偏题、怪题,试卷应符合公司确定的期望分要求。

  (3)命题组应提前一周完成出卷工作(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并由命题组组长审核试题,然后交考务组复印。

  (4)命题组成员应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2、监考

  (1)监考人员应服从考务组安排做好监考工作,不得擅自调换监考场次,若遇要事无法监考,应提前向考务组请假。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0分钟报到,并领取试卷,然后于考试前5分钟到达考试场地,在考场内才能拆开试卷,于考试前2分钟分发试卷。

  (3)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要组织好考生入座,按考试要求检查桌、椅是否均匀拉开、对齐,检查桌上(内)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和资料,维持好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保持考场整洁。

  (4)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监考职责,严禁将手机等电子产品带入试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若发现考生作弊,应及时制止,并取得作弊证据,于考试结束后向考务组汇报。

  (5)考试结束收卷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做到准确无误,然后及时到指定地点,将试卷交给考务组试卷负责人。

  (6)巡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试区,开考后应自始至终在试场巡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如遇重大情况,须向考务组汇报。

  3、阅卷

  (1)阅卷人员应在统一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认真阅卷,评分尺度要前后统一,做到对每个考生公平、公正。

  (2)阅卷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命题组讨论解决,不得擅自决断。

  4、公布考试结果

  (1)阅卷完毕应认真进行复查,然后由阅卷组组长负责登分,并将登分表及时送交考务处。

  (2)登分工作结束后,若发现分数有误,应由阅卷组组长向考务处书面申请更改,不得擅自更改。

  (3)确认考试成绩无误后,将考试成绩贴于公司公告栏公示。

  5、关于考试纪律的八项规定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取消当场考试的资格。考生进入考场,应按指定座位入坐,不准喧哗吵闹,应保持考场安静,做好考前准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应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

  (2)考试期间考生只准使用必须的文具用品,如计算器、笔、尺等,严禁使用带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电子设备。考试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等。

  (3)考生在试卷分发后,应核对试卷的科目与当堂考试是否相符,试卷、是否完整无缺损,如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以便及时更换。

  (4)考生答题时,必须注意规范。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或向他人示意答案,不准做手势、传纸条、换卷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和要求的行为,违者以考试舞弊论处。

  (5)考试开始1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离开试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试场。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并注意保持考场的整齐、清洁。

  (7)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全部试卷(包括统一分发的答题卡、草稿纸)后,才可离场。

  (8)对考试中严重违纪、舞弊的学生,将作如下处理:

  第一:相应职业(工种)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6、考评员管理制度

  考评员:在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一、考评员分级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二、考评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相应职业(工种)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2)必须有高级工、技师或中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本职业(工种)专业工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必须经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培训,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5)原则上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参加考评员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考评员的选拔和培训考核

  (1)由个人申请,填写《考评员申报表》

  (2)考评员的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

  (3)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4)考评员的资格考核包括两部分:一是公共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认定规范和认定程序及考评技术;二是专业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公共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60分钟。

  (5)公共知识与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两部分均为60分以上为合格。

  (6)考评员的培训成绩作为聘用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7)考核合格后聘用,颁发“考评员”证卡,证卡有效期三年。

  四、考评员的任务和职责

  (1)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接受认定中心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

  (3)熟知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考核和评定技术等。

  (4)开考前负责检查考核场地、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认真遵守考评员守则,执行考场规则,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准确掌握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

  (6)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评员守则

  (1)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大连市形象设计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制发的考评员胸卡。

  (3)在考场执行考评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督导员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开。

  (4)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亲属、师生、师徒等)。

  (5)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关的事宜。

  (6)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准,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抵制一切不良风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六、考评员的使用与管理

  (1)操作技能考核现场每一工种考评员配备不少于3人。

  (2)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安排考评员,随机组成考评组,并指派考评组长。

  (3)考评员的安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在同一场地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且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完成《考评报告》。

  (5)考评组长应针对本次认定,于考前召开工作准备会,明确考评人员职责岗位和任务。

  (6)认定前,考评员应对认定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进行检查和检验。对未达到要求的,由考评组长向中心负责人人请示后决定是否暂停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评报告》中。

  (7)考评员应严格按照试题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考评任务

  (8)考评员对考评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写考评记录。对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处理的,要报告考评组长,并由考评组长记录在《考评报告》上。

  (9)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按《辽宁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纪违规认定处理力法》第三章办理。

七、考评员的评价和聘任

  (1)每年年终,由认定中心根据《考评员评价表》以及日常培训等对考评员提出年度评价意见,并评定出等次。

  (2)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评议为优秀者,予以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者和投诉意见大的考评员,暂停其考评工作安排,经教育仍未能改正者,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3)考评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年度评议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4)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考评员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填写《考评人员复审申请表》,必须重新认定资格,进行复审考试,合格后续聘。

  (5)考评人员有下列之一者,可提前解聘,取消其考评资格。

一、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连续半年不能从事考评工作。

  三、年满六十周岁

  四、由于健康原因不适宜从事考评工作的

  五、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质量管控

  质量督导是基于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标准。

  通过教学质量督导,促进企业合理、高效的利用各种资源、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提高企业学徒制电工的培养质量。

  第一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使用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代表本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内部质量督导。

  第二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或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一年以上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评价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为内部质量督导员。

  第四条 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主要由评价机构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委派。

  第五条 内部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情况,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内控措施执行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不接受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七条 落实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

  为切实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实行职业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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