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我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三、办公室人事办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客运公司经理为主管领导,人事办主任为直接领导,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医院为客运公司制定职业健康定点检查医院。
四、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五、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办公室人事办、经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534-2618927、0534-2618805。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
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人事办代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全体职工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二、人事办和交通医院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办和交通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噪声性耳聋,
2、颈椎病,
3、视力疾病。
管理人员的职业病范畴有:
1、颈椎病。
机务车间人员,电焊、喷漆等岗位,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人事办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事办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人事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一、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二、人事办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交通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事办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交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办。
四、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人事办报告。
五、人事办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人事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8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为了及时处理医疗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我院医疗投诉监督电话,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系统、科室、班组意见薄(本)。
2、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其它职能处室受理的医疗投诉,对接具体负责部门。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临床各科室为医疗投诉接待处理一级科室,科主任为负责人。临床科室无法处理的应交由医患沟通办公室继续处理。
医务部下辖医患沟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受理、调查、处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因我院医务人员在为其提供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医患沟通办公室笔录。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投诉处理
1、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建立投诉记录本,安排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系统、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须告知医患沟通办公室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医患沟通办公室,医患沟通办公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1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4、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5、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医患沟通办公室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案情的办理。
6、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原则上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
6、医患沟通办公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办案质量。
8、对投诉立案调查的投诉事件,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答复,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9、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10、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11、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五、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3、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4、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5、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6、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7、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8、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9办案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体检类别:
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二)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1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2 、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3 、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 、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2 、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3 、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1 、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2 、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4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 、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8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9 、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10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12 、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七)手电筒管理
1、发放原则
(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2 、管理办法
(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2)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3)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4)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八)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目的
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 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 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5.2生产线工具修理时到工具管理员处领用生产线备用工具,并填写《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备注写明领用原因。 6、工具报废6.1生产科工具报废,须提前填写《工具报废单》,先交由生产科长签字审批,再有技术部门出具关于工具报废的书面意见,经处置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进行报废。 7、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参与工具管理,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用 好、用长、不丢失工具。7.2加强对工具的'技术指导,在使用工具过程中,严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艺进行,严禁不正当的操作带来的工具过度磨损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艺。7.4加强对工具的维护、保养、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强工具的日常保养与点检,回收旧(坏)的工具,对于回收的工具进行拼装或修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延长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产科工具申购单》 《工具领用记录表》 《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 《生产科借用记录表》 《工具维修单》 《工具损坏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申报一次。
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1、目的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建部门
3.1.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技建部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安监部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在施工过程中,技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技建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试运行期间,安监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技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技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监部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xx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证上岗。
二、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配合卫生监督单位检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卫生监督单位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9、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0、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通过一系列制度化措施,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健康风险,确保员工能在良好的环境中高效工作。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健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工作环境和岗位健康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有害因素。
2. 健康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工作环境改善: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减少职业病发生。
4. 健康监测与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职业健康事件的预案,快速有效处理事故。
6.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内容概述:
1. 健康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2. 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并维护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和检查结果。
3. 职业卫生设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设施,如通风系统、防护服等。
4.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5. 保险与福利:提供职业伤害保险和健康福利,减轻员工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6.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和反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1、目的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进行职业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有不健康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安全主任负责为易得职业病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各部门负责人每日巡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负责作业场所职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现场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2 员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工份保险的缴纳由公司负责。
5.3 定期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捉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宣传教育由安全主任负责。
5.4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8 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5.9 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 安全主任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1 公司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告。
6、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6.1 公司负责组织从事按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井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按受其监督。
6.3 公司按规定建立组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6.4 休检中若发现群休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公司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6.6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7.2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附则
1、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规程。
3、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5、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其处于正常状态。
7、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8、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0、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11、此制度适用于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xx 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
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安全机电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
组织部门:企管部、安全机电部
组织分工: 企管部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安全机电部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收尘、调温、雷蒙磨、混捏锅、成型、破碎等工种。危害及防范要求: 劳保穿戴齐全,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员,由本公司企管部与综合部相结合(人员)于9 月统一组织在乌鲁木齐百姓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
2.培训时间:新员工入岗前
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①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②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③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登记,按期复审,并设专人管理。
④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提高职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检查日期、参加检查人员。安全环保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员每一天进行1~2次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劳动保护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和验收。
(7)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火工产品的采购、运输、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项目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检查。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炸药。
(8)按月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评定,实行重奖重罚的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报表和事故调查报告书。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对项目部内部发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预防措施全部落实,所有责任人全部得到处理,所有职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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