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2 11:39:35 职场 我要投稿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二、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三、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五、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六、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七、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八、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1总则

  1.1为加强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2管理职责

  2.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归口管理。

  2.2本厂各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奖惩的具体实施。

  3奖励条件和范围

  3.1认真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

  3.2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明显效果。

  3.3推广应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班组和个人。

  3.4及时排查职业卫生隐患、纠正违章,杜绝职业卫生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4奖励形式及奖励程序

  4.1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4.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厂各职能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分别按月、季、年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工厂审批后实施。

  4.2.1对职业卫生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的班组,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报《专项奖金审批表》报厂审批后实施奖励。

  4.2.2职业卫生奖励按取得的绩效和评比等级,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奖励200-1000元。

  4.2.3对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奖励100-500元。

  4.2.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奖励经费由工厂专项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处罚范围及程序

  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处罚标准(项目、处罚金额等另行自定)。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等情况,除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外,也可对事故责任人4天停岗学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一、目的:为保证生产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及作业人员。

  三、场所安全要求: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五、场容、卫生、环保措施: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6、随时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现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三、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

  四、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虫、消毒药物。

  五、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七、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八、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九、现场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十一、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购买和出售变质食品。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要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如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堆积、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项目部与劳务工人的三级教育

  2、项目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项目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1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卫生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及《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法制意识,高度重视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

  1.2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预防为主,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科学性的综合治理。必须坚持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环保、卫生共同配合一起抓。

  1.3日常生产中要把安全、健康和关心生产统一起来,切实的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日程中去,生产与摿椒工作也必须进行撐逋,在设计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中也必须进行撊同省

  1.4要按国家规定,在每年安排生产计划时,一定要考虑生产中要完善的防尘防毒所采取技术措施所需要的经费、设备、器材等。

  1.5凡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噪音,振动、幅射等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备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或隔离摇控操作等措施。

  1.6工业撊返闹卫砗图觳庥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防尘、防毒、噪音、振动、幅射等治理和检测应接受职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1.7有粉尘有毒物的车间、岗位,应有冲刷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要平整,易于冲刷、排水沟要保持通畅。

  1.8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在有尘毒的`车间要求泄漏率在千分之三以下,对排毒防尘的通排风装置要有专人管理,不准擅自移置他用或拆除。

  1.9有毒有害岗位的防护器材专用柜,如防毒面具、防护衣、胶鞋、长胶手套等,应有专人保管,车间内设的更衣室、更衣柜等设施应加以保护,制订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1.10公司应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定期安排体检,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对职业禁忌过敏人员调换工种。生产岗位发生急性中毒时卫生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及时抢救。

  2.操作规程

  2.1由安全处具体负责厂职业卫生的管理。

  2.2对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和可防性,人人参与劳动卫生工作,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2.3由质管处负责每月对有毒有害岗位职业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一次,对出现不合格结果的单位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

  2.4公司每年一次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安排职业健康查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给予监护治疗。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对离岗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人员予以治疗。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实行措施,防止和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矩,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平安、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需有负责平安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全过程地参加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平安、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平安、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高毒物品告知卡;

  3、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电气、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的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查处事故;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2、明确应急方式;

  3、明确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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