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厂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的标准体系,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病管理水平;强化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制教育和宣传,切实把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到实处,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职业卫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日常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隐患,决不留死角,从而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做好每年接触有危害因素职工健康检查和各类职工健康普检工作,职工就业前体检率达到100%;在岗职工体检率达到100%;离岗前职工体检率达到100%;各种职业禁忌症调离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2、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有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环境检测率达10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100%,在主要生产车间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95%;
4、利用厂报、电视、宣传栏、各种学习讲座等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不定期的测评及相关问卷调查分析,职工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95%;
5、逐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营养膳食,注重工作期间的休息效果以减缓疲劳;
6、作业场所轻伤发生率控制在0.2%,职业病发病率为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7、认真做好突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和报告工作。
三、干预措施
(一)规章制度实行过程中进行效果评估
在企业通过ISO1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某某厂企业管理标准》,由卫生所、技安科牵头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的是检验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合理进行综合评定,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为:
1、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7、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9、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管理制度
10、职业病防治管理奖惩制度
(二)宣传教育培训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进度
1、配合区卫监所对本厂有关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问卷调查;
2、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多媒体、《闸电通讯》、《安全双周报》、宣传栏、映像资料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定期抽查学习各班组学习情况,结合第三季度班组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3、每年开展“安全职业卫生保健知识”竞赛活动;
4、组织职工触电、创伤急救和消防化救知识培训;
5、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
6、开展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结合开展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分批举办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促进、营养膳食及医学知识等知识学习讲座,职工参与率每年递增5%;
8、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防、互防技能,对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告知其危害内容、后果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待遇,职工签订率要达到100%;
9、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活动和比赛,职工参与程度达到80%以上;
(三)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1、卫生所负责落实接触危害因素人员体检工作,并建立全员职业健康档案和特殊作用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每人一份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本人,职工知晓率要达到100%,同时对职工体检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写出分析报告;
2、卫生所负责完善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完善工作;
3、生技科环保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各种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分析与评价日常监测结果。
4、生技科环保专职人员负责每年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部门来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及时公告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结果,并负责将每年各种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归档。
(四)加强日常管理,改善作业环境,落实职业防护措施
1、生技科、卫生所、技安科和保卫科等职能科室负责有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2、技安科、生计科负责35KV母线室购置安装的SF6气体泄漏报警、回收装置并对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为了加强化学事故急救处理,在2号化水站酸碱区加设喷淋装置;
4、对在外进行三产工作的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由技安科和卫生所负责安全职业卫生教育;
5、定期对生产车间工人作业环境面貌进行整改,使生产环境、工人休息室等场所环境整洁、舒适;
6、做好绿化工作,增强企业绿肺功能;
7、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好从业人员健康证(年度)的验收工作。
(五)XXXX厂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1、预防措施
1、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1、2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1、3卫生宣传普及防毒知识。车间内建立安全员和卫生员,并开展防毒培训,增加急性中毒时的自救、互救知识。
2、职业卫生措施
2、1加强个人防护。
2、2做好就业前、在岗时、离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2、3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在危险岗位贴警求标志。
3、现场处理措施
3、1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扩散,并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
3、2吸入中毒: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至空气新鲜处,保持患者安静,并立即松解衣领和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并注意保暖。
3、3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如眼睛沾染酸碱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并送眼科处理。
3、4休克病人在采取一定急救措施的同时送医院抢救。
3、5参与抢救人员注意自身防护,疏散人员,设置隔离带。用排毒设备通风。
4、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职业中毒,在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重大或物大事故需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慢性职业病需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5日内上报。
5、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6《工伤保险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本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2财务部负责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公司安环部组织并实施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会负责女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进厂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用工管理。
5.5安环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各单位岗位粉尘和放射线的检测。
5.6安环部和劳资部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7安环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协调工作。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1.1相关单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报安环部。
6.1.2安环部对相关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核、汇总,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6.1.3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向安环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1.4因技术、工艺、材料、停产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安环部申报变更内容。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执行《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由工人医院具体实施,不能检查的项目由工人医院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6.2.2工人医院每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针对女工的.健康检查由工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6.2.4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职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5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卫生部门体检完后及时书面告之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告之本人。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由工人医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
6.2.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及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员复查由工人医院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2.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2.8《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由安环部保管。
6.3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
6.3.1在职工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患者,工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禁忌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定期复查,落实职业病待遇。
6.3.2职业病人员调离或在职死亡,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安环部。
6.4尘毒监测
6.4.1监测点的确定各单位上报需检测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线的岗位,由安监部确定。
6.4.2监测的实施
6.4.2.1安环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岗位粉尘浓度监测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环部组织对各单位高温监测点进行一次监测。
6.4.2.3安环部每年对各单位噪声监测点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6.4.2.4安环部每年对各检测点的毒物进行一次监测。
6.4.2.5放射线的监测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6.4.2.6安环部不能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6.5尘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环部根据本年度的尘毒监测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尘毒
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落实。安环部督促检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个人防护
6.5.2.1在尘毒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5.2.2各单位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前应向高温岗位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防护用品。
7、发放
本制度发放至公司领导、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等法律、规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举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平安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举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牢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托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平安部应托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
八、职业健康平安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平安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平安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为预防、控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举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采取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普通、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普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切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发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发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完美,并对其真切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普通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该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变更的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举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其举行常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准时举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举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光应该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举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举行试运行的,应该在其完工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该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举行评审。用人
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切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普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状况报告;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看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
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举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员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职员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畴,凡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要紧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本单位职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形,主动听取职员对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本单位要紧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直截了当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依照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排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员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形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截了当责任。 3、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爱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措施、打算,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职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治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不安全情形,有权责令改正,或赶忙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7、职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禁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向监督治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排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爱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职员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证单位职员获得职业卫生爱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与职员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未与在岗职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员进行补签。
2、职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向职员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判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职员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觉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五)、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员把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操纵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作业职员的,作业职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证职员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紧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
(二)、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单位的差不多情形;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形;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形;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形;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形;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治理情形;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刻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判,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判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职员的自我爱护意识和能力,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爱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事治理部门、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治理,并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差不多知识;
(3)、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差不多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依照证件有效时刻,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厂部教育培训内容:
a.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b.单位目标、治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差不多情形。 c.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要紧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d.本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e.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c.本车间的要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体会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a.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c.本班组岗位劳动爱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d.本班组要紧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要紧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e.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纳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本单位安全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纳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样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治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每年对在职员人进行许多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一样“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天;严峻“三违”人员由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一周,并将安全教育培训情形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纳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建立职员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职员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六)、本单位要紧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爱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宽敞职员制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爱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爱护保养的教育培训。职员应当学习和把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爱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会同设备治理部门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理打算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爱护以及检修情形,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备治理部门要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觉设施显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治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形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和谐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爱护检修终止后,爱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危害,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打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职员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爱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依照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专门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关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要紧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假如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职职员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刻相应延长)。
(六)、职员因某种缘故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刻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关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专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爱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依照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打算,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职员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判治理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判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证职员健康,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判治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治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治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储存。
(四)、职业卫生治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判。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判。
(六)、检测与评判结果应及时向宽敞职员公布,并上报本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九)、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判。
(十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打算和经费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保证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制度
为预防、操纵和排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关于本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治理。依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样、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形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编制预评判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
3、本单位对预评判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判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判,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本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样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本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单位应当依照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本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刻应当许多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专门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形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完工后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
(十七)、在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进行评审。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判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形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8、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的审查意见;
6、本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治理,爱护职员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治理部门依照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形,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员有打算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职员同意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专门卫生要求作业的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职员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门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本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打算并组织实施。
(四)、对立即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职员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如实告知职员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刻,进行复查或医学观看、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看。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显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峻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八)、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当建立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储存,同意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形;
2、职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形;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申报检测、组织职员体检、托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托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判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显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职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本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形等。
(九)、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看、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峻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治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操纵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看;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操纵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爱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赶忙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刻、发病情形、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缘故、已采取措施和进展趋势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通过、缘故、人员伤亡情形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治理制度
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为防止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操纵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爱护和启动、医疗抢救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依照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能够短期内尽快猎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职员知晓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刻、地点、目标、成效评判、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1、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公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形,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要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体会教训。
2、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和谐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形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安全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抢救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职业卫生治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戒备、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公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治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治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修理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修理记录。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详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详见本单位其它安全治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2、职责
2.1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2.2各车间及相关环节为配合部门.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3.1在册员工应每两年发放两套冬装和两套夏装工作服;
3.2工作服发放规定:5月1日后发夏装,10月1日后发冬装.
3.3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发放劳保用品时,员工应签字,确定领用时间及数量.
3.4具体各工种发放劳保用品标准见附表.
3.5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烧焊工序每年发放布围裙两根,围裙佩带
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3.6操作规程:
3.6.1生产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在饮用食物时需先洗手,每天更换口罩、手套,车间内部检查时,第一次检查到未佩带劳保用品的'、或未更换清洁的口罩、手套,指出纠正,给予批评,并上墙通报,第二次检查到未佩带者,给予考核5元/次并上墙通报.
3.6.2公司组织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5元/人计算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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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为了做好项目部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在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项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釆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安全159-环保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
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项目部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项目部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安全环保部门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项目部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安质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年按其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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