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6 08:25:07 职场 我要投稿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发放原则

  7.1.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一、目的范围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内容

  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公司安委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开展。

  2.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3.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及劳保用品管理;安环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员工的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四、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强化职业健康日常管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总经理职业健康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6)组织、主持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2.工会组织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公司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3.综合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编制、修订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编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3)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外培人员的协调安排;完成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6)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对患有某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7)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完成职工年度例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安环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监测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在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协助综合部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财务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健康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健康事故隐患。

  6.班组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领导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工序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进职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4)班前要对工序所使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车间处理。

  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立即向车间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7.岗位操作工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自觉学习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知识。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不违章作业。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五、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免受侵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实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职业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业卫生防治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4.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实告知。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按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生产性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项目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生产经营出现以下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重新申报职业危害。

  1)对进行新、改、扩等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对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综合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工及具体培训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开展落实。并详细做好培训记录。

  3.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开展主要有内部培训和外委培训两种形式。内部培训主要有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和新工艺、技术等投产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活动;外委培训一般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开展。

  1)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资质证书。

  2)新进人员入厂时,由综合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其同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3)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操作人员未接受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4)转换岗位人员由岗位所在工序班长培训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证明。

  3)公司各类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记录。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等的告知凭证)。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为加强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修,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公司安环部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生产车间负责防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等任务。

  4.生产车间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岗位员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识的培训,指导正确操作使用。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

  1)防护设施实行“包机到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养润滑”等知识;日常运行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包机到人”确定后,相应责任人员应保持稳定。

  2)岗位操作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生产工序班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需要处理的设备故障。

  4)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应及时报告车间,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于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技术部门介入处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好检修记录。

  6.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年度监测,保障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九、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2.生产车间存在有毒气体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公司统一配置固定或便携式监测装置;生产工序自行负责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配置安装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规范要求,监测点的设定由公司安环部管理人员、委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应主要包括公司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4)安环部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整理后进行归档。综合部及时根基检测结果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全员进行公示。

  4.职业危害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经治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5.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编制职业危害检测经费预算,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实施全员职业健康岗前和定期检查。

  2.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新招聘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上岗;体检有异常的或有职业禁忌的不予录用,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司在岗的生产车间员工、质检员、后勤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5.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统一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且有公司临时安排的人员陪同监察。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

  6.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岗位浸出成品库工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症

  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癫痫或晕厥史3、色盲4、高血压1、癫痫2、色盲3、明显听力减退1、视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统疾病3、 精神障碍4、运动功能障碍5、四肢不全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规,心电图,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线摄片,仟伏X射线摄片,肺功能。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脑电图,视视力、色觉。力、色觉。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视力、色觉,纯音听力测试机电维修1年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净化、合常规、肝功能,心电图,成、闪脑电图,视力、色觉,焙、锅炉纯音听力测试1年车辆驾驶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视力、色觉,肝功能,视力、色觉,胸部X线透视听力,胸部X线透视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高仟伏规,心电图,高仟伏X射X射线摄片,线摄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岗位1年1、活动性结核病2、传染性肝炎1年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有职业禁忌者或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1、编制要点

  (1)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4)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5)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2、范例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物机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安质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物机部统一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采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一)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由工程部、安质部组织劳动防护用品评估人员参与,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本项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发放标准,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一年进行一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

  安质部负责项目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和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健康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健康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健康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健康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健康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健康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健康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8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生产力损失。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特别是与工作环境相关的潜在风险。

  2. 工作环境监测:评估并控制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因素,确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

  3. 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职业危害。

  4. 应急处理计划:制定应对职业伤害和突发健康事件的预案,确保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

  5. 健康促进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健身、休息和压力管理等活动,提升整体健康水平。

  6. 员工隐私保护:确保所有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由专业技术员向临电安装人员作书面交底,临电维修必须执行部颁及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送电、维修、检查记录。

  三、项目开工前,所有施工项目均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严禁赤膊赤脚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的孔洞、临边,均应设有效的'安全防护。

  六、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扔物料。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小型工具,必须专机专人定期保养,电动机具的接零接地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现场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底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确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处理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留),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通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的,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要求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要求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故不参加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全部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6.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解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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