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意见

时间:2024-04-06 18:08:08 职场 我要投稿

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意见1

  目前,村三处污水处理厂建设已全面启动。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1月6日党委政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场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和集体讨论,现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镇。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主动为施工方排忧解难,扫清工程障碍,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作责任,为我镇环境综合治理及"百镇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工作任务

  镇村社三级干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一是主动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永久性占地和临时占地的土地征用,为建设项目开工提供用地支撑。二是积极化解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排除一切阻力,扫清一切障碍。三是提前做好主管网走向的初步踏勘,为管网规划设计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四是组织场镇居民按"一事一议"建好千家万户的支线管网,确保分户污水进入主管排放。五是加强工程进度质量监督,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后的善后事宜。

  三、实施工作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15日以前)。利用广播、板报、标语、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大意义,介绍项目内容,完成临时占地、永久性占地的土地征用,赔付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为工程开工扫清障碍,营造良好氛围。

  工程实施阶段(20xx年1月16日-4月15日)。随时为施工方排忧解难,确保顺利施工,重点做好支线管网建设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队伍组建,支网建设,力争与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同时施工,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工程验收阶段(20xx年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力量对工程质量进行逗硬验收、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四、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污水处理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建设管理站,由同志负责日常工作。相关村(居)亦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纪律,镇协调小组将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由副镇长陈永林同志牵头,成员有、罗立、王涛四同志负责碾房河、彦水河两个污水处理厂及辖区主管和支线管网建设的.指导和协调。二组由副镇长罗华同志牵头,成员有张明照、熊永红、马杰文四同志负责尖山村龙家河污水处理厂及规划区内主管及支线管网建设的协调和指导。相关的村(居)支部书记为辖区该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辖区村社干部,具体抓,靠前抓。相关农业合作社社长为该工程项目协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直接抓,据实抓,确保各自辖区、各自地段的工程项目圆满完工。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意见2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地方经济,改善城市环境的客观要求,是一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起步较晚,到今年6月底,全市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3座,日处理能力18.5万立方米。除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占70.1%外,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均较低,有的县市为零。目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加强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

  到年,各县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市城区草市3万吨污水处理厂今年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内启动城南5万吨污水处理厂前期建设配套工程,年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内纺织工业园2万吨污水处理厂开工,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到年逐步达到规划设计能力15万吨。松滋市6万吨、石首市5万吨污水处理厂今年开工,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安县5万吨、监利县10万吨、江陵县3.8万吨污水处理厂年前开工,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以现状水量确定近期规模,以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并综合考虑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各地要逐步实行雨污分流制,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等内容的确定,有关部门要事先书面征求发改、建设、环保部门的意见。各县市要完善本地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BOT、TOT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其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特许经营企业。

  四、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

  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

  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比例采样器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监控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环保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超量,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管网阀门等措施,防止总排污口出水水质超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15天向当地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当地政府或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转。

  八、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九、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向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20xx年内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镇,要进行调整。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将其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的运行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运营标准,按月拨付。

  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单位自备水源取水量的监管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力度。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表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十、加强督查和管理

  市政府已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列入责任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并实行污水处理项目一票否决制,凡完不成上述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年终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不能因赶工期而忽略工程质量,坚持工期和质量两手抓。确保完成上述工作目标。

  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环保、物价、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市督导组,每月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进行督导。市督导组实行分组包干,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向市政府汇报。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每月督导检查一次,督查结果书面报市督查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项目建设的核准、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由当地政府委托,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签订。

  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和验收。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核定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企业的运行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督查,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以各种合作建设形式套取上述资金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证。

  监察部门对完不成上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于国家或省补资金已到位、因行政不作为而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的,以及污水处理费未开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市政府定期组织市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产运行、污水处理费开征和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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