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x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提高本行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大额资产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在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风险的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目标;
(二)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负责本行授权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二)本行风险状况报告;
(三)本行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四)本行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工作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工作机构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
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髙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和执行董事授权履行工作职责,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上任委员提名,原则上由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及其它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其委员资格即取消。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委员会秘书一名,由公司综合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授权以外需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的担保业务;
二、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的特别授权的其他特别事项;
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执行董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开会审议和审批。
二、承担会议记录及整理起草会议纪要。
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和审批的事项。
四、负责对会议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建铛。
五、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提交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宙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二、对改进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四、对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主任委员审批。
二、凡需提交风险控制委员审议的担保事项,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授权审批人审批。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部门申请会议审查(审批〉的担保业务及其它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对不符合会议要求的,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资料后提交会议复议。
四、对重大项目的审议,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评审,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交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审。
第十条:其他条款
一、建立复议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与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多数委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担保业务,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补充论证意见,再报会议复议。复议事项需提交该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初议疑问落实情况以及初议提出需补充的资料,复议只限一次。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业务部门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如: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经营状况恶化、诉讼案件等要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报,相关责任人列席会议,并负责解答报告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执行董事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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