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意见

时间:2024-04-06 12:40:30 职场 我要投稿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意见1

  为了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积极开展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和地方面对突发事件等规范应对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落实责任等规章制度,促进了医疗和服务质量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持续改进。为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医疗应急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医院要进一步强化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以服务为先导,以人民满意为目的的管理理念,转变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条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应对突发事件水平和能力,建立相应的应对突发的责任制管理体系。

  (一)医院成立以院长负责制的应急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医院医疗应对突发事件措施,建立科学的医疗应对突发事件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科室和个人,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服务应急到位。

  1、规范面对,迅速及时。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应急机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对突发事件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人员使用、设置、新应急技术开展、设备配置等要科学,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及训练完整有效;建立落实突发应对事件医疗的具体措施;在确保及时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技术应用;要严格管理及时做到野外办院,及时而且用得上。

  2、健全机制,完善体系。医院要健全医疗面对突发事件管理组织的同时,完善医疗面对突发事件体系,努力做到医疗面对突发事件控制无缝隙;医院要按有关要求制定明确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析制度。

  3、夯实基础,持续完善。医院要严格执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准备制度等各项核心制度,落实应急安全目标,突出应对加强危急重病人、手术病人重点人群的管理,应急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救急的持续改进措施,逐渐建立有医疗隐患报告制度,医护人员主动深入一线救急,提高质量,保障医疗的总体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4、全力服务,加强协调。以医疗应急建设为载体,将"以人为本"、"团结协作"的服务理念落实在医疗应急队伍服务的各个环节,树立医务人员文明、态度和蔼行医、因伤施治、尽心尽职等行为准则,坚决杜绝在岗非规范行为;医院要不断完善医患沟通的内容、程序、技巧和方法,完善医疗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术前、输血、特殊药品使用、医技检查结果互认等告知和准备制度,对于截肢、植入、器官移植等高风险及放弃治疗的进行再挽救的认识。

  (二)确保医务人员时刻绷紧突发事件之弦,主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缺陷的发生面对突发事件要做到忙而不乱,医院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带领职能科室人员落实好各项服务质量与应急。

  二、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案例及效果

  医院医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能部门要组织全面医疗管理,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组织协调顺畅,指导、检查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应对;建立职能部门联席制度,当时就要完成一事一议制度;完善职能人员就地制度,在岗情况、手术及危重病人及时管理、运行病历等迅速记录,即时发现、及时解决;并及时时查找质量管理与配合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医疗职能部门要参加突发事件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诊疗用品消毒等,加强对突发地点加强对保洁等容易被忽视的消毒,有效督导各项应急的落实,严格各种医疗应急行为的准入和规范,全面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如出现禽流感或甲型H1N1,医院医务管理、护理管理、门急诊应急管理、药事管理等必须加强,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执行责任人,要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做到内紧外松,提高自身应急执行能力,发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中坚作用,督导各科室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的各项措施。

  三、关键环节的管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处理、纠偏

  关键环节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应急应对医疗质量与安全负全责。要建立健全本科室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着力落实医院医疗应急质量、医患沟通等各项措施,医疗应急不良事件的报告、处理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为患者提供优质应对突发事件满意服务。

  医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与安全负全责,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质量服务控制体系,加强管理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无缝隙工作流程,围绕应急病人需要,加强环节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措施,严格各种操作规范,开展临床随访,及时为临床提供准确、有效、快速的辅助应急检查结果,提高应急服务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结合卫生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要相符

  在实际应对应急服务工作中,《医疗应急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等医护人员要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应急诊疗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告知与沟通,同时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业务,发扬科室团队协作精神,树立尊重同行理念,努力提高医疗应急技术水平,保障应急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危急处置预案》,建立医疗事件预防、报告、处置制度,健全医务人员应急制度。

  加强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医疗应急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医院要加强全院职工相关应急基础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

  根据应急的人数、情绪、场地、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采取医疗应急分级处置。

  1、一级应急:一级以上医疗应急,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置,同时向职能科室报告,必要时职能科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科室处置应急。

  2、二级应急: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应急。发生二级以上应急医疗,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在赶赴现场组织处理的同时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医院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医院保卫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二是向平时应急预案,必要时医政部门医疗处置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积极与患方沟通。总之分出轻重缓急来从容面对应急。

  五、有分析、统计、总结

  医院要建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应急分析、统计等激励机制,完善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对于医疗和服务应急质量好、应急病人满意度高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及职能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及时发现医疗和服务缺陷、及时报告,营造"应急质量是医院生命线"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执行力强、管理到位、稳定高效的应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队伍,必要时要认真进行总结报告。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一是对于不按照应急规定报告医疗机构人员,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二是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应急程度、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令该科室限期整改,并对此进行批评教育。

  六、相关责任人

  1、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按照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具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四级事故或未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

  4合格。在应急工作中,①发错药;②打错针;③输错血;④拍错片;⑤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⑥开错手术部位;⑦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⑧擅离职守;⑨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感染等。

  3、因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生硬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因违反医疗管理规定,造成病历、病理标本等丢失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因此引起医疗纠纷,导致不良影响或经济赔偿的,要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因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可根据国家、省、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七、科室负责人体现本岗位职责应急要求

  医疗机构负责人,因应急制度不全、监督不严、措施不力等管理缺位原因引起的应急不当,对其负责人进行如下批评:

  1、对发生应急不及时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2、对因医疗应急处置不利而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引咎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对于医疗应急涉及多个环节,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应急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继续加强对应急医务人员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医德医风的教育,严格实施"三基"、"三严"制度,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应急诊疗行为,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各种应急活动,检验和锻炼我们医疗卫生队伍。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意见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和核心工作之一。近些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总量也在快速增长,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订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医疗质量、医疗质量管理的范畴以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三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四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管职责和形式。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发布。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意见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八、术前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十、查对制度

  (一)定义

  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的查对制度应当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

  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定义

  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

  2、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

  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定义

  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定义

  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

  13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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