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规定

时间:2024-03-07 17:18:21 职场 我要投稿

职工考勤规定1

  为了规范学校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升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州温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局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温教办政〔xxxx〕61号)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职工考勤规定

  一、坐班考勤

  1、教师和招聘职员的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30;秋冬季:下午提前至13:30,其余不变。

  2、参加早自修、晚自修值日工作的教师,参考相应的上下课作息铃声。图书馆教师、生活指导师、食堂员工、保洁、水电工、保安等职工考勤时间另行规定。

  3、考勤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4、考勤方式:“指纹打卡”和“手机钉钉-考勤打卡”两种方式均可。

  二、弹性坐班

  1、在不影响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孩子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的教师可申请每天不超过半小时的延迟(提早)刷卡。

  2、因孩子不满3周岁的教师可申请不坐班。

  3、音体美教师可申请弹性打卡时间。

  4、双休日或节假日的前一天,没课的教师可提早1小时离校,干部和职员照常离校。

  三、请假制度

  1、请假分为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和因公请假(指因公开会、办事、培训、出差等而不能正常考勤)两类。

  2、审批流程:半天以内,由请假人通过“手机钉钉-审批”方式发起,段长或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请假人通过“手机钉钉-审批”方式发起,由分管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请假人通过纸质请假单向校办申请并由校长批准。

  3、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教师自行调课并协调代课课酬,并报备教务处,请假3天以上的,由教务处上报代课课酬。

  4、补假流程: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可通过“手机钉钉-审批-补假申请”方式及时说明情况,进行补假。

  5、如忘记打卡,也可于次日通过“手机钉钉-审批-补假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批通过后,可修正为正常打卡。未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视为旷工。

  四、工资待遇

  1、因公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时需要附文件照片,或通知开会外出的部门、事由,不扣发工资。

  2、婚假、丧假,履行请假手续并符合规定期限的,不扣发工资。

  3、因病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时需有市级以上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5个工作日以内(含5天),不扣发工资。请假6个工作日至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即岗位津贴÷21.75天×请假天数,下同)。请假3个月至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请假超过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因事请假,当月履行请假手续2个半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当月超过2个半天,3个工作日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超过3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且2倍系数扣发。超过半个月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的,当月全部工资停发。

  5、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参照温教办政〔xxxx〕61号规定执行。

  6、未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包括上下班、监考),每次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1/21(约100元)。

  7、未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无故缺席(包括全校性会议、教研活动、监考),每次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1/7(约300元)。

  8、未履行请假手续,发现不在岗的,按旷工(旷课)计,每天(每节课)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7(约550元)。旷工3天及以上的,按温教办政〔xxxx〕61号规定执行。

职工考勤规定2

  为建立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全校教职员工包括聘用人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校纪校规,结合我校实际并参照市有关规定,学校修订并完善了教职工考勤制度及其管理

  办法。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早退、迟到、旷工。

  2、考勤人员应每日如实记录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考勤不得任意涂改,如需修改,涂改处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3、考勤自每月的21日至次月的20日,每月由各部门汇总后,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于每月的22日前交人事处,不按时递交的部门将影响工资的发放,凡弄虚作假者、则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4、各部门考勤记录由人事处汇总后保存,人事处每月按出勤记录计算员工工资,并做工资单,经校长审定签字后交财务处发放。

  5、人事处不定期组织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以保证考勤的严肃性、真实性。

  二、工作时间离校登记

  1、建立工作时间离校登记与公示栏,职工在工作时间离校必须在公示栏中告之。

  2、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时间离校一整天,需告知分管校长,并在校长办公室登记。

  3、校级领导工作时间离校,在校长办公室进行登记。

  4、外出期间必须保持畅通,以确保联系。

  5、人事处代表学校督察外出登记工作,如发现既未告知登记,又未按规定请假的,则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三、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请假

  1、事假:因事确需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一天,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1/21。75扣发;教师在规定坐班期间请假,按基本工资的1/21。75扣发;政治、业务活动期间请假另定。

  2、婚丧假:本人结婚或因直系亲属死亡,可请婚丧假。▲结婚假一般为三天,结婚符合晚婚标准男满25岁,女满23岁的可请假10天、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婚假均包括固定节假日。婚假工资照发。

  ▲到外地指到配偶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可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丧假直系亲属三天父母、配偶、子女工资照发。

  3、病假:学校教职工因病可请病假,病假需持医院医生的证明,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

  ▲对于返聘退休教师、职工包括待退休的教师、职工在病假期间,发本人工资的60%;连续病假满1个月,计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后,其工作协议自动解除。

  ▲对于合同制的病假教职工,以停工之日起在6个月以下者月工资计算方法:

  在本校服务二年以下按本人工资60%计发;在本校服务满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计发;在本校服务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计发;在本校服务满6年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计发;

  在本校服务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计发;▲以停工之日起在6个月以上者从第7个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

  济费。标准如下:在本校服务一年以下按本人工资40%计发;

  在本校服务满1年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计发;

  在本校服务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计发;▲病假应以医嘱时间为限,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六个月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教职工因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被学校停职,病愈后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正常,经学校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恢复工作。

  4、产假和哺乳假:产假指与生育有关,并由此引起的休假,包括产前定期检查、产前休息,产后恢复以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所需要的休假。a)已婚女性可享受政府规定的九十天带薪产假。

b)已婚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c)所有教职工均需执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者一律不得享受产假。

  d)教职工在被聘用之前已经怀孕,必须向人事处如实说明。

e)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学校暂停支付。

  f)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可申请无薪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g)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5、公伤假: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养,参照上海市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给予适当时间的公伤假,假期内工资按基本工资给付。

a、教职工在工作中负伤,需在24小时内报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根据医院诊断结果需休养或住院治疗的证明给假。

b、愈后经鉴定或医院诊断可复工者应到学校报到上班,拒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工伤假期满仍未病愈者须向学校办理续假手续,未办妥续假手续不到班者也作旷工处理。

  c、治疗后无法再从事学校工作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属于教职工全责和主责的,学校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予以辞退;属于学校主责和全责的,学校可与该教职工协商解除合同或退休并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另外帮助安排适当的工作并解除合同。

  d、工伤假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资按学校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事假特殊情况除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外应在请假的前一天提出,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如果对工作有影响,学校有权不批准;因突发事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及时通过或托人与部门领导取得联系、说明请假事由和日期,并在二日内持相应证明或详细陈述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事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因病休假,应及时将病假单交部门主管,以便安排工作,确因重病急病,不能亲自办理,可事先电告或委托他人转告,事后补办,否则不予确认,由此造成工作上的`耽误将追究其责任。

  3、调休:持有调休单的教职工需调休,出示并上缴调休单,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经部门主管同意方可离开。部门主管调休,需经分管校长同意方可离开。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调休单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超过有效期的调休单一律交人事处回收作废。

  五、请假审核权限

  1、各分院院长、各处室负责人可批准本部门教职工一天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二天至一周内,需经各分院院长、各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各分院院长、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三天之内含三天,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

  4、同意请婚丧假、探亲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的各级领导批件,当月同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规定处理。

  六、加班制度及支付加班费的暂行规定

  1、严格控制加班,全校教职工应根据岗位设置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不存在加班问题。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必须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原则上需加班半天以上的,本人事先要提出请求,填写加班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员工持加班单至人事处换调休单,加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加班工作岗位,并按时按质完成加班任务。加班后实行调休制,确实无法调休的,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贴。

  2、教职工在外出差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则不另作加班处理,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和路途补贴。

  3、在正常工作以外时间,参加学校正常值班工作的,不按加班处理,由学校统一计发值班补贴。

  4、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重复支付加班补贴,如不足抵偿的,差额部分由学校补上。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旷工及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教育无效者。

  2、请假逾期不归,又未经续假的超假日。

  3、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者。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工作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的贻误日。

  八、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即日起试行。

  2、本规定的解释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

职工考勤规定3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顶岗大集体人员、合同用工、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教育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分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请假及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三条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情况,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休假标准及待遇

  第十五条事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批准。原则上,非寒暑假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因私出国。

  3.教职工利用事假从事盈利性工作,事假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奖励绩效。

  2.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下同)。

  3.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且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六条病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2.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请假和

  2

  续假1个月以内的,须凭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的,须凭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3.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

  5.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折算为1天。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发缺勤工作日的绩效工资(即基础绩效、奖励绩效二项和,下同)。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病假期间工资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2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病退鉴定,办理病退手续。

  6.因工负伤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7.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病的、因醉酒导致伤病的、因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病的,病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8.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七条探亲假

  (一)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长春市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

  (二)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三)探亲假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待遇,按吉林省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婚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晚婚的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2天。

  3.婚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3

  4.超出婚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4.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21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

  5.产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6.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

  2.超出丧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人员一般不安排休年休假。

  2.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补足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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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旷工的处理

  (一)政策

  1.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不到岗。

  2.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擅自串课、擅自找人代课按旷工处理,一次课按1天计。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

  2.月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若迟到、早退5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1天。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规定,各单位可制定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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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顶岗大集体人员、合同用工、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工作日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 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 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教育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一些与教师、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保证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方便师生。

  一些因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外继续工作的,要灵活安排好串休,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师生的安全健康或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学校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发生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况,给予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分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请假及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五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情况,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休假标准及待遇

  第十七条 事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批准。原则上,非寒暑假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因私出国。

  3. 教职工利用事假从事盈利性工作,事假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事假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奖励绩效。

  2. 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下同)。

  3. 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且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八条 病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2. 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请假和续假1个月以内的,须凭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的,须凭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3. 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 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

  5. 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折算为1天。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连续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发缺勤工作日的绩效工资(即基础绩效、奖励绩效二项和,下同)。

  2. 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 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病假期间工资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 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2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3

  5. 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病退鉴定,办理病退手续。

  6. 因工负伤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7.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病的、因醉酒导致伤病的、因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病的,病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8.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九条 探亲假

  (一)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长春市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

  (二)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三)探亲假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待遇,按吉林省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婚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晚婚的职工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2天。

  3. 婚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4. 超出婚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 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21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产假。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

  5. 产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6. 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

  2. 超出丧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人员一般不安排休年休假。

  2. 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补足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的,各单位必须安排其休年休假;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按自愿放弃处理。

  3. 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政策

  1.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不到岗。

  2. 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擅自串课、擅自找人代课按旷工处理,一次课按1天计。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 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

  2. 月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3.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迟到、早退5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本规定,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各单位可制定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工考勤规定5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1、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50至12:00,下午为1:10至5:30。每周六、周日休息,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2、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

  3、 所有人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办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 迟到一小时之内,8:55—9:00到公司的算迟到,以1元/分钟处罚(主管翻倍),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者,按迟到论处;30分钟至1小时到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5、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6、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二、事假管理方法

  1、 事假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2、 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时为旷工。

  3、 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两日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事后申请一月不得超过3次,超3次者则视为旷工。

  4、 员工无故旷工者,除扣除未出勤时的工资外,并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

  5、 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三、病假管理方法

  1、 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申请送交人事科登记。

  2、 请病假一天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边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提供当日就医的证明(必须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无效)。

  3、 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医师诊断必须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1年为限。

  4、 当月请病假1天者,本薪照给, 4天以内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天至8天者扣一天的工资。(须有公立医院的.医生证明,并经行政部门审核)

  5、 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四、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1-3天由直属核准。

  2、4-6天由经理核准。

  3、7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五、工作中外出管理方法

  1、上班中因事外出者,需填写出门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转交前台,由前台负责出入时间的'填入,并于次日早晨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2、因病或紧急事故需外出者,外出时应先请准给假,并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转交前台,由前台负责出入时间的填入,并于次日早晨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六、员工打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于打卡者。

  2.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8:50至12:00。 下午:自13:10至17:30。

  第三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四条 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3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五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2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类迟到。

  第六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一次扣除5元。

  第七条 员工属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部门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八条 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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