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

时间:2024-02-22 16:17:14 职场 我要投稿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1

  为了预防我镇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里水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2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施工作业缺氧窒息事故,以及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居安思危。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各危害源点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做好应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各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各应急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熟悉和掌握最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应急知识和技能。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保障水平。

  2危害源点

  相关单位现有能够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分布如下:隧道作业场所,其它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2 领导机构

  单位应急委员会是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应对领导工作。

  3.3综合协调机构

  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3.3.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1)人员组成:

  总指挥:梁学成

  常务副总指挥:李正全

  副总指挥:孔凡伟(三分部)杨成君(一分部)冉鹏(测试中心)胡勇(后勤保障)成员:李晓理张永刚李雄漆连波谢旭智

  李刚袁春林赵贵朋翁斌苏毅

  蔡晓斌肖应军王红力周继中徐丹国

  任志鸿蔡生全陈光杰阳建康(2)职责:

  在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调动指挥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安排协调现场生产停止及恢复;保障应急行动所需费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3.3.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1)组成:

  办公室主任:李晓理

  成员:肖应军蔡晓斌

  (2)职责

  ①检查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②在应急指挥部授权下,负责对事故发展态势及控制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

  ③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④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准备情况提供咨询服务;⑤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行动提供技术指导;

  ⑥负责组织患者的救治;

  ⑦负责事故后期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的终止建议;

  ⑧督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相应的培训及演练工作;⑨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3.4.1人员组成:

  (1)指挥部:

  总指挥:胡勇

  成员:李晓理张永刚漆连波袁春林谢旭智

  李雄

  (2)一分部:

  总指挥:杨成君

  副指挥:李刚

  成员:沈金星蔡生全吴自力代万青苏毅

  袁关良汪洪华高林军郭文斌何敏

  陈世珍李国胜于强冉忠

  (3)三分部:

  总指挥:孔凡伟

  副指挥:赵贵朋

  成员:阳建康任志鸿陈光杰王光杰吴静

  (4)测试中心:

  总指挥:冉鹏

  副指挥:周继中

  成员:何跃宝岳野焦东生3.4.2职责:

  (1)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

  (2)收集、核实现场病人和财产损失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需要医疗救治和现场安全治安支援的事故,要立即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请求支援。

  3.5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职责3.5.1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组成

  (1)灭火、救助救援队:

  组长:梁学成

  成员:袁春林、谢旭智、肖应军、王红力、阳健康、沈金星

  (2)安全保卫队:

  组长:李正全

  成员:潘艳军、杨毅刚、蔡晓斌

  (3)应急保障队:

  冉鹏组长:

  成员:漆连波、张永刚

  (4)专家组:由单位专业人员及外请的专家组成,直接接受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宣传组:

  组长:张永刚

  成员:徐丹国冯本财

  (6)事故调查组:

  组长:梁学成

  成员:李正全、冉鹏、胡勇、李晓理

  3.5.2职责:

  (1)灭火、救助救援队职责: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检,控制职业病危害源;

  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伴生的火灾,及时制定出正确的救援方案;负责抢救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火灾;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求援;事故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向就近的医疗机构求援。

  (2)安全保卫队职责:负责封闭事故现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各种车辆畅通;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散人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应急救援保障队职责:依据各单位职能,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救援物资、应急通信、电力供应、流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救援物资装卸搬运所需人力的保障。

  (4)专家组职责:为事故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提供技术支持。

  (5)宣传组职责:负责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发布;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6)事故调查组职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置工作。

  4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防

  4.1.1安全质量部对单位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对危害因素的存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各单位对于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要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质量部。

  4.1.2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存在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材,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应急处置方法。重点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1.3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存在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危险、缺氧窒息危险的场所均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呼吸保护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备,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报检,保证正常状态。

  4.1.4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4.2预警

  4.2.1事故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经事发单位确认后即进入预警状态。事发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事发单位应迅速将各种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决定并发布预警信息。

  4.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预警状态结束。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接警电话

  单位值班室电话:xx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xx

  4.3.2信息报告责任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接受病人的医疗单位等。

  4.3.3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提供报警人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4报告时限和程序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单位值班室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全质量部)报告。

  安全质量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确定真实性后,在1小时内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示召开应急会议,认定事件级别,确定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5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Ⅲ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严重事故(Ⅱ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Ⅰ级):发生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的。

  5.2应急响应

  5.2.1基本应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防护等应急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5.2.2扩大应急:本预案启动后,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指挥部应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扩大应急救援强度。

  5.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程序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单位报警后,应在最短时间将事故信息通报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疾控部门,请求政府主管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车辆等应急用品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配合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疾控部门进行事故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检测;

  (3)根据现场调查信息及检测结果,迅速组织专家判断可能引起事故的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

  (4)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报告。 5.2.4事发单位的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立即上报事故信息、就近通知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切断毒源、封闭中毒或伤害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利用本单位配备的监测设备加强现场监测,控制危害源。

  (1)参加事故救援的人员,必须佩戴处于有效防护状态的防毒面具或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2)对事故现场职业病病人,首先要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迅速将患者移送至空气流通处,保持呼吸通畅。呼吸困难者,条件允许时给输氧;

  (3)如果病人有休克或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有条件时,施行心肺复苏术,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

  (4)毒物与中毒人员有皮肤接触的,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并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但应注意保暖;

  (5)有眼睛接触者,应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

  5.3应急结束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请求政府疾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测),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结束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事故及救援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提供,单位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及时、准确。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在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1.2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1.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7.2调查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单位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安全质量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咨询电话:xx医疗急救电话120,火警报警电话:119;事发单位在报告事故时要报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各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8.2应急救援物资与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

  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8.3应急队伍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要责任到人,并且能够保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8.4经费保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经费,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开支。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纳入预算,报单位审批。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9.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9.1.2各相关基层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2演练

  9.2.1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9.2.2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预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及时修订完善。

  10奖惩

  执行单位《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规定。

  11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严重健康损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11.2预案的制订、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质量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1.3预案的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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