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20xx年6月5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职工代表的组成比例: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报党委审定。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必须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20xx年6月5日)执行。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 ,大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凡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代表大会表决事项,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组建教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包括: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的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包括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由相关年级的年级、科室或分校分别组成,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团长或副团长。代表团的只要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出席大会;组织好本代表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大会提案;想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大会精神等。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进行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九条 成立筹备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负责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教职工代表,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职工了解学校管理状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召开预备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沟通思想,避免在正式会议上因思想不统一而出现僵持局面。
第二十二条 召开正式会议,按会议议程有条不紊地隆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决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搞好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教育改革,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人,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人才的摇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层干部和培养任免和财务预算决算等。上述方面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机构、如聘用合同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奖惩条例、校务公开实施方案、争创文明学校规划以及聘任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献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建立,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奖励优秀骨干教师方案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每年对学校党政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
(1)评议的内容:以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评议的程序:由评议对象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送交教育局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名额约占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要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会小组人数的比例,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可作当然提名代表。教代会主席团应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可邀请若干列席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动、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职的,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免职或补选代表,并作出决议备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各项议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时,应建立筹备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确定主要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中心工作、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立案的提案,要认真落实,并由大会主席团将执行结果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江镇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的修订权在教代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