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职称报考条件

时间:2023-07-02 03:10:16 职场 我要投稿

  高级会计师职称报考条件,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下面就来看看高级会计师职称报考条件。

  高级会计师职称报考条件1

  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个人品行。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履行岗位职责,对会计工作充满热爱。

  2、具体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顺利拿到会计师职称,在会计职责岗位工作时间至少10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或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顺利拿到会计师职称,在会计职责岗位工作时间至少5年。

  具备博士学历,顺利拿到会计师职称,在会计职责岗位工作时间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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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是《高级会计实务》。会计实务考试过程中全部使用开卷无纸化方式。考试题型主要有案例分析题,利用案例分析对学生利用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知识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察。

  以上就是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具体报告条件以及考试科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说明到指定地点报考。

  高级会计师是什么

  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机考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高级会计师职称报考条件2

  高级会计师的报考条件要求:

  1、报考高级会计师考试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考生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从业年限条件:

  1、若考生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业者在得到会计师职称后需达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10年的条件。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考生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需达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的条件。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须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及工作经验的解释:

  从业年限条件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从业年限条件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报名日期;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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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地的选择

  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

  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