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理论代表人物,风险社会理论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和英国社会理论家吉登斯的理论为代表,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主导地位,下面看看风险社会理论代表人物。
风险社会理论代表人物1
贝克
一、贝克其人及其主要著作
1、个人简介
乌尔里希贝克 Ulrich Beck、,德国社会学家,德国慕尼黑大学社会学教授,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英国社会学杂志百年访问教授。
贝克1944年5月15日出生于斯武普斯克市的波美拉尼亚镇[④]。1966年,贝克进入弗赖堡大学 Freiburg、学习法律,但在第二学期,他就转到慕尼黑大学 Universitt München、主修社会学、哲学、心理学和政治学。
1972年,贝克以优异的成绩毕业,获哲学博士学位 PhD、,并留校任职。1979年,晋升为讲师。
1979年—1981年,贝克担任明斯特大学 Münster、教授,1981年—1992年,担任班贝格 Bamberg、大学教授。自1992年起,贝克开始在慕尼黑大学任社会学教授,并任慕尼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1997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聘请贝克为英国社会学杂志百年访问教授。
1980年以来,贝克一直担任《社会世界》 Soziale Welt、杂志的'编辑。目前发表文章150多篇,著有多本著作。1995年至1997年,贝克曾担任德国未来委员会的委员[⑤]。
1999年至2006年,贝克担任的德国研究协会 DFG、自反性现代化研究项目的负责人。贝克获得众多国际奖项和荣誉,如1997年,获得慕尼黑市文化荣誉奖,1999年,获德—英论坛奖,2006年和2007年,贝克分别被意大利的马利拉塔大学和西班牙马德里联合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头衔。
2、代表著作
《风险社会》、《什么是全球化》、《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批判性争论》、《个体化—制度化的个人主义及其社会和政治后果》、《全球的美国—全球化的文化后果》等等。
风险社会理论代表人物2
风险社会的概念
贝克所说的风险,指称的是完全逃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的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
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风险概念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
风险社会的概念意味着:
1、风险既非毁坏也非对安全的信任,而是“虚拟的现实”;
2、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未来变成了影响当前行为的参数;
3、风险直接地和间接地与文化定义和生活是否可容忍的标准相联系,它涉及“我们想怎样生活?”这一价值判断;
4、“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暴露了国家——政府控制风险能力的匮乏;
5、当代的风险概念关涉知识(knowledge)和不意识/无知识的某种特殊的综合;
6、新的`风险类型可能同时是地区性的和全球性的;
7、日常的认识遮蔽了危险的传播和活动,因此知识和风险的潜在影响之间存在差距;
8、风险社会的概念消除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差异。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相当有潜力的,因为它阐明了三个尖锐的问题,即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有害技术的无处不在以及还原主义科学研究的缺陷。
由于没有能够找到有效控制的制度性控制手段,也没有认识到还原主义科学的局限性,整个社会因为技术的威胁而惶恐不安。
风险社会的概念意味着人们思维观念的转变:首先,人们认识到社会和自然,文化和环境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其次,人们对安全和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基本假设提出了质疑;最后,传统工业社会文化的阶级意识、进步信念等集体观念正在退化,个体化的观念日益强化。
风险社会理论代表人物3
风险社会的逻辑
正如现代化消解了十九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产生了工业社会一样,今天的现代化(即自反性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而另一种现代性(即风险社会)则正在形成之中。
贝克用日常语言表达了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的区别,他说:“阶级社会的推动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用另一句话来概括:我怕!”在古典工业社会中,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
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就颠倒了过来,风险生产和分配的逻辑代替了财富生产和积累的逻辑作为社会分层和政治分化的标志。
工业社会的轴心原则是财富的生产,运作逻辑是社会生产的财富是如何以不平等的、但又“合法的”方式实行分配
风险社会的轴心原则是风险的.分配,关注的是如何避免、减弱、改造或疏导在发达的现代性中系统产生的风险和威胁。
阶级社会和风险社会的风险性质
1、阶级社会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可感知性和可计算性;风险社会具有全球性、不可感知性和无法计算性
2、阶级社会的风险:“残余风险”
不是公共讨论的主题或政治冲突的中心 风险社会的风险居于核心地位
3、认识和消除风险的方法: 阶级社会:“污染者补偿原则”
风险社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1、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
2、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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