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关于日本幼儿教师
一、日本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制度
1947年,日本公布《学校教育法》,将幼儿园正式纳入到学校教育的体系之中。幼儿园的保姆,被正式纳入到教师行列。1949年,为了提高和保障教师的素质,日本公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和《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规则》,规范了教师资格。
根据以上关于教师的法律规定,日本的幼儿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建立。于是,不论是国立、公立还是私立的幼儿园,取得“幼儿教师许可证”成为幼儿教师任教必不可少的条件。
目前,幼儿教师许可证主要包括专修许可证、一种许可证和二种许可证3种资格证书。取得幼儿教师许可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1根据许可证的种类,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并且在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大学修完相应种类的许可证所要求的规定学分:2,参加都道府县举办的教育职员检定考试,并合格。
二、日本幼儿教师的录用与选拔制度
在日本,具备了幼儿教师许可证,只表明具备了成为幼儿教师的最基本条件。想真正成为一名幼儿教师还要通过录用和选拔考试。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11条规定:“公立学校的校长及教师的录用和升职,全部需要通过‘选拔’的方式。”因此,日本各都道府县都会举行“幼儿教师候选者选拔考试”,这是公立幼儿教师的必经之路。至少进行两次选拔考试。第1次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参加第2次选拔考试的资格。通过第2次考试合格者即成为后备教师,县教育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候选者的通勤等综合情况,进行派遣。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为1年,如果1年以内没被录用,需要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录用选拔考试。由此可见,日本幼儿教师的录用采取了先试后选拔再派遣的模式。
三、日本幼儿教师的在职研修制度
(一)新任教师研修制度
1988年《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了新任教师研修制度。新任教师的研修,主要是培养新任教师的实践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和使命感,同时也是为了开阔视野。新任教师的研修期限为一年,主要有园内研修和园外研修两种。
园内研修是以指定导师的具体指导为中心,全体教师参与指导的研修体系。县教委在新任教师所属幼儿园里,选一名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担任导师。被任命的导师,按照县教委的新任教师研修计划和本幼儿园的研修规定,为新任教师熟悉幼儿园的各种业务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帮助。
但是,考虑到园内研修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县教委教育中心适时地对全县的新任教师提供园外研修。国外研修时间一般超过30天。研修内容通常包括各种各样的讲习、义务活动、新任教师之间的经验交流、计算机技术及心理咨询方面的知识讲座等。
(二)10年经验者研修
这是为了对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所提供的研修。2003年改订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20条规定,“对工作满10年的教师,根据其能力及经验状况提供适时的研修”。同时还规定,“县教委必须根据10年经验者的不同能力与特点,为每人制定不同的研修计划”。
具体而言,县教委首先制定10年经验教师的评价标准,把此标准下发给各幼儿园。园长和其他领导对该教师进行详细的评价后,报告县教委。县教委参考幼儿园的评价,对该教师的研修和指导作出具体的计划,下发给所属幼儿园。园长根据县教委的研修计划,积极指导教师参加研修。研修结束后,园长再对该教师进行研修后的评价,报告县教委。县教委将此评价作为今后为该教师再设计研修计划的依据。
(三)幼儿教师许可证的更新制度
永久性的教师许可证制度自2008年起,被改订的《教育职员许可法》取消,建立了教师许可证更新制度。此法案自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教育职员许可法》第9条规定,“普通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别为自取得之日起满10年和3年”。同时,此法的第9条第3项规定,“许可证更新讲习由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大学承担。讲习的内容由文部科学令规定的关于履行教师职务所必需的最新的知识与技能。申请许可证更新的条件是需要接受30小时以上的许可证更新讲义。讲义的内容由教育时事(12小时以上)、学科教育及专业教育等(18小时以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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