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重学生、师生平等、教学民主,是当前素质教育所提倡的主要精神。罚站、罚抄等体罚学生的现象被明文禁止,体罚学生的教师也将因此而受到处分。这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但另一方面也让一些教师在对所谓“麻烦学生”、“问题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感到束手无策。请问,是否可以在教学管理中适度引入惩罚?适度惩罚是否相容于素质教育?
答:对于如何看待发生在教学互动中的罚站、罚抄等现象,进而引申出适度惩罚是否与素质教育相容的命题,我想谈两点看法。一是任何一种教育都不可能没有惩罚,否则就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现实的教育。当然,在不同时期的教育对运用惩罚手段的要求也不同,不同水平的教育与运用惩罚手段的相容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越是先进的教育,越强调运用惩罚手段的适度性;较为落后的教育,则对惩罚过度现象有较大的容忍度。二是惩罚不等于体罚,体罚是惩罚中的一种极端方式,是一种落后的教育方式,与素质教育绝不相容。
素质教育是基于现代先进理念的教育,是讲究科学规律的教育。它强调学校教育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适应并提高儿童健康成长的合理需求,符合儿童成长的规律,而体罚只会阻碍、扭曲儿童的健康成长。可以说,素质教育是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包括能学会做人、身心健康、具有智慧、适应社会、能力多样、人格健全,而不是只重智力的开发,甚至片面地表现为只重视考试分数。素质教育着眼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对每个学生都一视同仁,而不是为了争取有限的升学名额让一部分学生成为另一部分学生的“陪读者”。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长远乃至终身的发展,而不是只着重于学生眼前的、表面功利性的发展结果;着眼于使教育影响贯穿其一生,使每个孩子都能充满自信、精神充实、心存追求而又心态平和,能随时迎接困难和挑战。因此,体罚或者说过度惩罚是与素质教育的本质不相容的。
然而,要使学校教育真正走向现代化的科学的教育,切实实施素质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由来已久但并不合理的教育观念要更新,还有很多习以为常但并不正确的做法要反思。其中,对惩罚的理解是一个重要内容。如果说体罚或过度惩罚不可取,那么,是否只要不采用体罚,不是过度惩罚,就可以随意使用惩罚手段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看,教学互动中必须“慎用”惩罚。
首先,要看教育者使用惩罚的动机。凡是合理的惩罚手段,教育者都是真正出于对受教育者的高度责任心,而不是出于泄愤埋怨,或无可奈何,或以牙还牙。可以说,缺乏责任心的教育者没有资格使用惩罚手段。
其次,要看教育者使用惩罚的后果。不可取的惩罚手段,必定给儿童带来不良后果,不外乎损伤其肌体,或伤害其心理,或屈辱其人格,或扭曲其精神。凡带来其中之一乃至多种后果的惩罚,都是教育的大忌。
再次,要看教育者使用惩罚的方式。凡运用得当的惩罚手段都有其共同特点,一是措施选择适当,惩罚的内容要与目的相匹配。如果不管什么原因,动不动就罚抄作业、罚背书,是不会达到预期教育目的的。二是惩罚强度要适中。在必须采用惩罚手段时,对不同年龄、不同承受能力的孩子要有针对性地考虑惩罚的强度,教育者绝不能感情用事,失去理性。三是惩罚的持续时间要适度,宜短不宜长,宜明断而适度,不宜寡断而拖延。
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惩罚也必须讲究科学,讲究艺术,讲究技巧。如何做到谨慎使用惩罚,合理使用惩罚,不伤害儿童而有良好教育效果地使用惩罚,始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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