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1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一、步行安全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二、乘车安全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三、交通事故逃生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交通安全知识小口诀出家门,路边走,交通法规要遵守;过马路,仔细瞧,确认安全才通行;红灯停,绿灯行,交通信号要看清;骑单车,看标志,切勿闯入汽车道;不带人,不超载,安全骑车不图快;出远门,乘汽车,不坐超员超载车;拖拉机,低速车,只拉货物禁载客;
高速路,车速快,行人进入易伤害;公路上,车辆多,打场晒粮易惹祸;公路边,不摆摊,影响交通不平安;牛马车,靠右走,交叉路口要牵行;赶牲口,放牛羊,上路行走不安全;学交法,守交规,平安出行最安心。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2
科目一交通规则相关知识
一、 判断为对的题目
1、基本上不准驾驶员做的都是对的,如:不应、不准、不能、不得、禁止、严禁等
2、要确认安全的都是对的',如:保证安全、安全通过、确认安全后通过等
3、主动礼让的都是对的,如:停车礼让、减速让行、礼让、减速避让等
4、缓慢通过的都是对的,如:减速通过、慢行通过、减速慢行等
5、注意观察的都是对的,如:瞭望后通过、停车观察、减速观察等
二、 判断为错的题目
1、 决策武断的都是错的,如:只要、只用、只需等
2、 决策冲动的都是错的,如:加速通过、急打方向盘、紧急制动等
三、 关于让行的题目
1、 机动车让非机动车
2、 下坡车让上坡车(若下坡车已进入坡道而上坡车未开始上坡或者遇冰雪道路,则上坡车让下坡车
)3、 右转弯让左转弯
4、 有障碍一方让无障碍一方
5、 靠山体一方让靠悬崖一方先行
6、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3
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安全法知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一。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目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4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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