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的权利。
消费者完全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要回。酒店、饭馆、KTV等经营场所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超越法律就是非法利润,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开瓶费本身,就是一项“莫须有”的收费——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没有配套无形的服务,无论是否“明示”、收费是否“合理”,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而它的“孪生兄弟”开瓶费,也应该同时“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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