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受理机构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详见《全市各户政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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