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男性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后,男性职工对配偶进行护理,并依照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的带薪待遇的假期,有的法律也称为“护理假”,日常生活中大家常称为“陪护假”或者“护假期”。但在法律中只有两种提法,即“护理假”和“看护假”。
根据国务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男方护理假为十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广东省范围内职工的看护假也为十天,其根据来自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附条件地规定,如果深圳市户籍育龄夫妻和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包括具备“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四种情形之一,其配偶可享受五天看护假,即在国务院、广东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五天,总计为十五天,但该部法律尚未生效。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即生育等,均不享受看护假待遇。我们认为,看护假或护理假的规定,是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而作出的规定,也出于生理、心理方面女方需要照顾等因素考虑,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仍应当同意男性职工请假,但其不享受有薪待遇,即为无薪事假。